梅州市發展和改革局關于調整梅州城區管道燃氣居民生活用氣階梯氣量及完善燃氣購銷價格聯動機制的通知
梅州中燃城市燃氣發展有限公司:
為貫徹落實國家關于推進天然氣價格市場化改革的有關要求,促進管道燃氣終端銷售價格靈敏反應市場供需變化,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就調整梅州城區(含廣梅產業園,下同)管道燃氣居民生活用氣階梯氣量及完善燃氣購銷價格聯動機制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居民生活用氣階梯氣量
居民用氣實行階梯氣價,階梯氣價共分為三檔:第一檔年度用氣量不超過384(含384)立方米;第二檔年度用氣量為385-576(含576)立方米;第三檔年度用氣量為576立方米以上。
階梯氣價以每年的1月1日-12月31日為計價周期,按每個家庭平均4人核定氣量。超過4人的家庭,可根據實際人口核增氣量基數,每增加1人,可在各檔氣量上限基礎上相應每月增加8立方米。對梅州城區居住的烈屬、特困人員、孤寡老人、低保戶、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剛性支出困難家庭(支出型困難家庭)、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及特困職工家庭生活用氣,按居民生活用氣基價的80%計收氣費。
二、燃氣購銷價格聯動機制
管道燃氣購銷價格聯動,是指終端銷售價格與氣源采購價格(含氣源運輸費用)實行聯動。梅州城區管道燃氣采購價格按照不同氣源價格進行加權平均處理。
(一)啟動條件
確定氣源采購價格基準價。以上次調價時確定的氣源采購價格作為基準價,價格主管部門批復文件執行時間作為價格聯動起始日。
居民購銷價格聯動啟動條件。當價格執行時間連續達到一年,且氣源采購價格加權平均價較基準價累計上下浮動幅度達到或超過8%時,適時啟動管道燃氣購銷價格聯動機制。原則上居民用氣銷售價格每年聯動次數不超過1次。
非居民購銷價格聯動啟動條件。當價格執行時間連續達到180天,且氣源采購價格加權平均價較基準價累計上下浮動幅度達到或超過8%時,適時啟動管道燃氣非居民用氣購銷價格聯動機制。原則上對非居民用氣銷售價格每年聯動次數不超過2次。 如城鎮燃氣經營企業的氣源價格明顯高于周邊同類氣源價格時,參照周邊同類氣源價格水平確定。
氣源平均采購價格波動幅度沒有達到啟動條件,天然氣終端銷售價格不作調整,漲跌額度計入下一個調整周期核增或核減。
(二)調價幅度
市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聯動公式計算天然氣銷售價格調整額。
居民各檔用氣價格按照相同調整額調整,每次上調幅度不超過居民第一檔銷售價格的10%,且不超過每立方米0.5元,下調幅度不限。非居民銷售價格實行基準價管理,價格主管部門只調整非居民銷售基準價,供需雙方以基準價格為基礎,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圍內協商確定具體價格。
對于應調未調產生的收入差額,可分攤到下一次聯動周期進行補償或扣減。
(三)聯動公式
調整后居民用氣銷售價格=現行居民用氣銷售價格+居民用氣價格聯動調整額。各檔氣價聯動后的價格為該檔氣價順加聯動額。
調整后非居民用氣銷售價格=現行非居民用氣基準銷售價格+非居民用氣價格聯動調整額。
用氣價格聯動調整額=(本期加權平均氣源采購價格-上期加權平均氣源采購價格)/(1-供銷差率)±上期應調未調影響單價及偏差價格。供銷差率原則上不超過4%。
(四)調價程序
當燃氣購銷價格聯動機制達到啟動條件時,由市價格主管部門主動實施,也可由燃氣經營企業向市價格主管部門提出建議。
依據價格聯動機制對銷售價格進行調整時,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價格聯動機制的規定核準后公布執行,不再進行專家論證、價格聽證、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及上報政府審批等程序。
(五)進貨報告制度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于每月10日前向市價格主管部門書面報送購氣來源、購氣數量、采購價格和氣源成本采購臺賬等資料。
三、實施時間
本通知自2025年7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梅州市發展和改革局關于制定梅州城區管道天然氣價格和實行居民生活用氣階梯價格制度建立價格聯動機制的通知》(梅市發改價格〔2015〕114號)同時廢止。實施期間,若國家和省出臺新的規定,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執行。
為貫徹落實國家關于推進天然氣價格市場化改革的有關要求,促進管道燃氣終端銷售價格靈敏反應市場供需變化,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就調整梅州城區(含廣梅產業園,下同)管道燃氣居民生活用氣階梯氣量及完善燃氣購銷價格聯動機制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居民生活用氣階梯氣量
居民用氣實行階梯氣價,階梯氣價共分為三檔:第一檔年度用氣量不超過384(含384)立方米;第二檔年度用氣量為385-576(含576)立方米;第三檔年度用氣量為576立方米以上。
階梯氣價以每年的1月1日-12月31日為計價周期,按每個家庭平均4人核定氣量。超過4人的家庭,可根據實際人口核增氣量基數,每增加1人,可在各檔氣量上限基礎上相應每月增加8立方米。對梅州城區居住的烈屬、特困人員、孤寡老人、低保戶、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剛性支出困難家庭(支出型困難家庭)、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及特困職工家庭生活用氣,按居民生活用氣基價的80%計收氣費。
二、燃氣購銷價格聯動機制
管道燃氣購銷價格聯動,是指終端銷售價格與氣源采購價格(含氣源運輸費用)實行聯動。梅州城區管道燃氣采購價格按照不同氣源價格進行加權平均處理。
(一)啟動條件
確定氣源采購價格基準價。以上次調價時確定的氣源采購價格作為基準價,價格主管部門批復文件執行時間作為價格聯動起始日。
居民購銷價格聯動啟動條件。當價格執行時間連續達到一年,且氣源采購價格加權平均價較基準價累計上下浮動幅度達到或超過8%時,適時啟動管道燃氣購銷價格聯動機制。原則上居民用氣銷售價格每年聯動次數不超過1次。
非居民購銷價格聯動啟動條件。當價格執行時間連續達到180天,且氣源采購價格加權平均價較基準價累計上下浮動幅度達到或超過8%時,適時啟動管道燃氣非居民用氣購銷價格聯動機制。原則上對非居民用氣銷售價格每年聯動次數不超過2次。 如城鎮燃氣經營企業的氣源價格明顯高于周邊同類氣源價格時,參照周邊同類氣源價格水平確定。
氣源平均采購價格波動幅度沒有達到啟動條件,天然氣終端銷售價格不作調整,漲跌額度計入下一個調整周期核增或核減。
(二)調價幅度
市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聯動公式計算天然氣銷售價格調整額。
居民各檔用氣價格按照相同調整額調整,每次上調幅度不超過居民第一檔銷售價格的10%,且不超過每立方米0.5元,下調幅度不限。非居民銷售價格實行基準價管理,價格主管部門只調整非居民銷售基準價,供需雙方以基準價格為基礎,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圍內協商確定具體價格。
對于應調未調產生的收入差額,可分攤到下一次聯動周期進行補償或扣減。
(三)聯動公式
調整后居民用氣銷售價格=現行居民用氣銷售價格+居民用氣價格聯動調整額。各檔氣價聯動后的價格為該檔氣價順加聯動額。
調整后非居民用氣銷售價格=現行非居民用氣基準銷售價格+非居民用氣價格聯動調整額。
用氣價格聯動調整額=(本期加權平均氣源采購價格-上期加權平均氣源采購價格)/(1-供銷差率)±上期應調未調影響單價及偏差價格。供銷差率原則上不超過4%。
(四)調價程序
當燃氣購銷價格聯動機制達到啟動條件時,由市價格主管部門主動實施,也可由燃氣經營企業向市價格主管部門提出建議。
依據價格聯動機制對銷售價格進行調整時,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價格聯動機制的規定核準后公布執行,不再進行專家論證、價格聽證、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及上報政府審批等程序。
(五)進貨報告制度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于每月10日前向市價格主管部門書面報送購氣來源、購氣數量、采購價格和氣源成本采購臺賬等資料。
三、實施時間
本通知自2025年7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梅州市發展和改革局關于制定梅州城區管道天然氣價格和實行居民生活用氣階梯價格制度建立價格聯動機制的通知》(梅市發改價格〔2015〕114號)同時廢止。實施期間,若國家和省出臺新的規定,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執行。
梅州市發展和改革局
2025年6月19日
2025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