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燃氣用戶應當遵守安全用氣規則,使用合格的燃具,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或者超過使用年限的燃具、連接軟管等。
1.選帶正規合格證的燃氣器具
請選用帶正規合格證(CCC標志)的灶具、熱水器,購買時應選擇正規平臺購買品牌燃氣器具。
2.嚴禁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產品
嚴禁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直排式熱水器等淘汰產品。直排式和煙道式熱水器因排氣不暢、空氣流通受限,存在嚴重安全隱患,已被國家禁止生產和銷售。使用此類熱水器容易引發一氧化碳中毒事故,威脅生命安全!
3.不超期使用燃氣器具和燃氣軟管
超期使用的燃氣器具容易出現燃氣燃燒不完全、零部件老化等問題,可能導致一氧化碳中毒或燃氣泄漏。應定期檢查燃氣器具的出廠日期,確保在使用年限范圍內。
根據《家用燃氣燃燒器具安全管理規則》(GB 17905-2008),燃氣器具的判廢年限如下:使用液化石油氣和天然氣的快速熱水器、容積式熱水器和采暖熱水爐的判廢年限應為8年;燃氣灶具的判廢年限應為8年。
二、不得擅自改動燃氣管道,不得擅自拆除、改裝、遷移、安裝燃氣設施和燃氣用具。
擅自改動或拆除燃氣管道及設施,易造成燃氣泄漏;擅自暗埋燃氣管道及設施,一旦發生燃氣泄漏,難以發現,影響應急處置的時機。
如有改動戶內燃氣設施的需求,建議委托燃氣公司或具備資質的專業人員操作,確保滿足《城鎮燃氣室內工程施工與質量驗收規范》等文件要求。
三、安裝燃氣計量儀表、閥門及氣化器等設施的專用房間內不得有人居住或堆放雜物。
燃氣表房、管道井、氣化間等是重要的燃氣設施集中區域,存在潛在燃氣泄漏點。一旦發生燃氣泄漏,房間內的人是最直接的受害者。燃氣(主要成分甲烷)濃度達到爆炸極限(5%-15%)遇明火或火花會爆炸。
雜物阻礙泄漏的燃氣擴散,易聚集達到危險濃度;某些雜物本身可能產生靜電火花或摩擦火花(如金屬碰撞),成為點火源。所以必須保持設施間通風良好、通道無阻,方便檢查和應急處理。
四、不得加熱、摔砸、倒置液化石油氣瓶,不得傾倒瓶內殘液和拆卸瓶閥等附件。
《燃氣工程項目規范》(GB55009-2021)第6.1.10
使用液化石油氣鋼瓶供氣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不得采用明火試漏;
2.不得拆開修理角閥和調壓閥;
3.不得倒出處理瓶內液化石油氣殘液;
4.不得用火、蒸汽、熱水和其他熱源對鋼瓶加熱;
5.不得將鋼瓶倒置使用;
6.不得使用鋼瓶互相倒氣。
五、嚴禁使用明火檢查泄漏。
使用明火檢查泄漏,極可能引燃泄漏的燃氣,造成爆炸或火災事故。如需檢查燃氣是否泄漏,應使用以下三種方法:
六、不得使用不合格的軟管,軟管應安裝牢固,不得超長。
燃氣軟管使用中的常見問題包括使用非燃氣專用軟管、軟管超長(超過2米)、違規穿墻或加裝三通接口、軟管老化(變硬、發黃、龜裂)、軟管與器具接口松動等。
請使用燃氣專用金屬軟管(金屬包覆軟管和不銹鋼波紋管),安裝時由專業人員操作。日常使用中禁止拖拽、壓彎軟管,避免接觸高溫器具。
七、嚴禁用戶開啟或關閉公用燃氣管道上的閥門。
位于燃氣主管道上的閥門,被稱為公用燃氣閥門,其核心功能在于對整個單元樓的所有住戶燃氣進行統一控制,屬于公共安全設施,僅供專業人員操作。
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城市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操作燃氣管道公共閥門。第八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一至十一項規定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八、當室內燃氣設施或燃氣用具異常、燃氣泄漏、意外停氣時,應及時向燃氣供應單位報告,嚴禁在漏氣現場打電話報警或啟閉可能產生火花的各類裝置。
九、應配合燃氣供應單位對燃氣設施進行檢查、維護和搶修
為了保障居民生產生活安全,預防因使用不當發生漏氣現象,深圳燃氣嚴格遵照國家和地方條例及相關規定,定期為用戶提供免費安檢服務。
【政策相關小知識】
根據2023年11月1日實施的《深圳經濟特區城市燃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為加強燃氣管道及設施的本質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眾用氣安全,《條例》第四十五條作了如下規定:
推行燃氣企業公眾責任保險制度。鼓勵燃氣企業對其生產經營活動中可能發生的第三者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購買公眾責任保險。
鼓勵用戶購買燃氣意外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