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廣東省城鎮管道燃氣配氣成本監管,規范定價成本監審行為,提高政府價格決策的科學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辦法》《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和《關于加強配氣價格監管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2017〕1171號)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我委修訂了《廣東省發展改革委城鎮管道燃氣配氣定價成本監審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各界人士提出寶貴意見和建議。
此次公開征求意見時間為2025年9月8日—9月17日。反饋意見請發至郵箱fgw_gdcbd@gd.gov.cn。
附件:廣東省發展改革委城鎮管道燃氣配氣定價成本監審辦法(征求意見稿).doc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2025年9月3日
附件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城鎮管道燃氣配氣定價成本監審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廣東省城鎮管道燃氣配氣成本監管,規范定價成本監審行為,提高政府價格決策的科學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辦法》《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關于加強配氣價格監管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發改價格〔2017〕1171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廣東省行政區域內實施城鎮管道燃氣配氣定價成本監審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鎮管道燃氣是指通過城鎮燃氣管網(除由省規劃的納入省級能源專項規劃的天然氣主干管網和跨地級以上市輸氣管網以外的管網)供給用戶使用的符合相關技術標準的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人工煤氣和其他氣體燃料。
本辦法所稱城鎮管道燃氣配氣定價成本,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城鎮管道燃氣配氣經營企業提供燃氣配送服務所發生的合理費用支出。
第四條 城鎮管道燃氣配氣定價成本監審工作由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價格管理權限組織實施。
第五條 城鎮管道燃氣配氣定價成本監審應當遵循合法性、相關性和合理性原則。
第六條 核定城鎮管道燃氣配氣定價成本,應當以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或者政府有關部門審核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和手續齊備的原始憑證、賬冊,以及城鎮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提供的真實、完整、有效的其他成本相關資料為基礎。
第七條 城鎮管道燃氣配氣定價成本原則上每三年監審校核一次。如遇管道投資、配送氣量、成本等發生重大變化,可提前校核。
第八條 城鎮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獨立的配氣業務成本核算制度,完整準確記錄生產經營成本和收入,并按價格主管部門要求定期報送相關信息和資料。
第二章
定價成本構成與歸集
第九條 城鎮管道燃氣配氣定價成本由折舊及攤銷費、運行維護費構成。
第十條 折舊及攤銷費指與城鎮管道燃氣配氣服務相關的固定資產、使用權資產、無形資產按照規定的折舊和攤銷年限計提的費用,包括管理費用和銷售費用中的折舊及攤銷費。
第十一條 運行維護費指管道配氣服務正常運行所發生的費用,包括材料費、燃料動力費、修理費、人工費、其他運營費用等。
(一)材料費,指維持管道配氣服務正常運行所耗用的原材料、輔助材料、備品備件以及其他直接材料的費用。
(二)燃料動力費,指維持管道配氣服務正常運行所耗用的水、電、油、氣、煤等費用。
(三)修理費,指維持管道配氣服務正常運行所進行的修理和維護活動發生的費用。
(四)人工費,指企業向職工支付的各種形式的報酬以及其他相關費用。具體包括:職工工資(含基本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職工福利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以及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為職工繳納的補充醫療保險費和補充養老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等。
(五)其他運營費用,指城鎮管道燃氣配氣企業提供正常配氣服務發生的除以上成本因素外的費用,以及按照法律法規必須繳納或提取的合理費用。主要包括:
1.管理費用,指城鎮管道燃氣經營企業管理部門為組織和管理配氣服務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差旅費、會議費、辦公費、業務招待費、出國經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租賃費、財產保險費、水電費、車輛費用、研發費用等,不含管理人員職工薪酬、折舊及攤銷費。
2.銷售費用,指城鎮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在銷售或提供服務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資料費、包裝費、保險費、廣告費、租賃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勞動保護費、水電費、車輛費用、運輸裝卸費等,不含銷售人員職工薪酬、折舊及攤銷費。
3.納入定價成本的相關稅金,包括車船使用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環境保護稅。
4.其他相關費用。包括安全生產費用、青苗補償費、水土保持費、勞動保護費、機物料消耗、質量檢測費、低值易耗品攤銷、管道棄置或封存費用、承擔國家應急保供任務而發生的儲氣服務費用等。包括建筑區劃紅線內按法律法規由燃氣配氣企業承擔運行維護責任的運行維護費用。
第十二條 下列費用不得計入定價成本:
(一)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財務制度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以及價格監管制度等的費用;
(二)與城鎮管道燃氣配氣業務經營過程無關的費用;
(三)雖與城鎮管道燃氣配氣業務經營過程有關但有專項資金來源予以補償的費用;
(四)固定資產盤虧、毀損、閑置和出售的凈損失;
(五)向上級公司或者管理部門上交的利潤性質的管理費用、代上級公司或者管理部門繳納的各項費用、向出資人支付的利潤分成以及對附屬單位的補助支出等;
(六)各類捐贈、贊助、滯納金、違約金、罰款以及計提的準備金;
(七)公益廣告、公益宣傳費用(安全生產宣傳費用除外)以及壟斷性行業的各類廣告費;
(八)經營者過度購置固定資產所增加的支出(折舊、修理費等);
(九)其他不合理費用。
第三章
定價成本核定
第十三條 計入定價成本的固定資產折舊費按照核定的監審期最后一個年度末固定資產原值、規定的折舊年限,采用年限平均法核定。
(一)固定資產根據經有權限的行業投資主管部門認定的符合規劃的線路、配氣設備以及其他與配氣業務相關的資產核定。以下固定資產納入核定范圍:市政管網、市政管網到建筑區劃紅線外的管網資產,城鎮區域內自建自用的儲氣設施資產,門站、儲氣設施、調壓設施、管理設施、監控系統,以及其他設備設施等相關資產。
(二)以下固定資產折舊不納入核定范圍:建筑區劃內業主共有和專有資產,政府無償投入、政府補助和社會無償投入的資產,無償接收的資產,未投入實際使用的資產,不能提供資產價值有效證明的資產,資產評估增值部分,以及以工程安裝費等名義向用戶收取費用形成的資產等。
(三)固定資產原值原則上按照歷史成本核定,按規定進行過清產核資的,按財政或國有資產部門認定的各類固定資產價值確認。
(四)折舊年限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實際使用情況等因素確定,各類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具體見附表。企業實際折舊年限高于本辦法規定的折舊年限,按照企業實際折舊年限核定。管道固定資產殘值率按0%核定,其他固定資產殘值率一般按5%核定。已計提完折舊仍在使用的固定資產不再計提折舊費用。
第十四條 城鎮管道燃氣配氣經營企業應當依法依規接收建筑區劃內居民共有的燃氣管道及設施的檔案資料,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城鎮管道燃氣配氣經營企業依法履行建筑區劃內居民共有的燃氣管道及設施運行、維護、搶修和更新改造責任,由其承擔的相關支出,滿足資本化條件的,按照第十三條核定折舊費;其他支出按照第十八條核定。
第十五條 實行特許經營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按照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一)特許經營期滿后資產無償移交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最高不超過特許經營期;
(二)特許經營期滿后資產有償轉讓的,按照第十三條規定確定折舊年限。
第十六條 對于租賃使用的資產,城鎮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參照固定資產有關折舊規定,對使用權資產計提折舊。能夠合理確定租賃期屆滿時取得租賃資產所有權的,應當在租賃資產剩余使用壽命內計提折舊。無法合理確定租賃期屆滿時能夠取得租賃資產所有權的,應當在租賃期與租賃資產剩余使用壽命兩者孰短的期間內計提折舊。
第十七條 計入定價成本的攤銷費按照核定的監審期最后一個年度末無形資產原值、規定的攤銷年限,采用直線攤銷法核定。評估增值部分不計入無形資產原值,不予攤銷。
無形資產從開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內分攤計入年度費用中。其中,土地使用權費已計入地面建筑物價值且無法分離的,隨建筑物提取折舊;其他按照土地使用權年限分攤。特許經營權費用原則上不得計入定價成本,政府規定允許計入的,按照特許經營年限分攤,沒有特許經營年限的按40年分攤。專利權等其他無形資產,按照受益年限分攤,沒有明確受益年限的按不少于10年分攤。
第十八條 其他運營費用各構成項目核定方法如下:
(一)材料費、燃料動力費按照城鎮管道燃氣經營企業監審期最后一個年度實際水平,剔除不合理因素并適當參考近3年變化核定。
(二)修理費按照城鎮管道燃氣經營企業監審期最后一個年度實際水平,剔除不合理因素并適當參考近3年變化核定,最高不超過固定資產原值的2.5%。
(三)人工費的核定。
1.地方國有城鎮管道燃氣經營企業的工資總額參照監審期最后一個年度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有關國有企業工資管理辦法核定。未達到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確定的工資總額的,據實核定。其他城鎮管道燃氣經營企業的工資水平參考國有城鎮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水平合理核定。
若當地無國有城鎮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則職工工資總額按照監審期最后一個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與職工人數核定。其中,職工平均工資原則上據實核定,但不得超過統計部門公布的當地該行業職工平均工資水平;職工人數按照實際在崗職工人數核定,政府有關部門或者行業有明確規定的,不得超過其規定人數。
2.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按照一定年限分攤計入定價成本。
3.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險費(包含補充醫療和補充養老保險)、住房公積金,審核計算基數原則上按照城鎮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實繳基數核定,但不得超過核定的工資總額和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基數,計算比例按照不超過國家或者當地政府統一規定的比例確定。應當在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和職工福利費中列支的費用,不得在其他費用項目中列支。
(四)管理費用中,會議費、交通費、差旅費、業務招待費等非生產性費用按照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監審期間內平均水平核定,其中業務招待費不得超過當年主營業務收入的5‰。
(五)銷售費用按照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監審期間內平均水平核定。
(六)其他相關費用按照監審期間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平均水平核定。
第十九條 納入定價成本的相關稅金按照現行國家稅法規定以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監審期最后一個年度實際水平核定。
第二十條 其他業務成本應當單獨核算,不計入城鎮管道燃氣配氣成本。其他業務與配氣業務共用的成本和資產,依托配氣業務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以及因從事配氣業務而獲得政府優惠政策,不能單獨核算或者核算不合理的,應當按照一定比例沖減總成本。該比例可采用收入比、直接人員數量比、資產比或者其他合理方法確定。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未規定的其他費用,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已明確規定核算原則和標準的,按照相關規定核定;沒有明確規定的,原則上據實核定,但應當符合公允水平。
第四章
其他相關指標及核算公式
第二十二條 有效配氣量按照核定的燃氣供氣總量和合理配氣供銷差率核定。
合理配氣供銷差率(含損耗)原則上不超過4%。實際配氣供銷差率高于4%,核定合理配氣供銷差率為4%;實際配氣供銷差率低于4%且高于2%,核定合理配氣供銷差率為實際配氣供銷差率;實際配氣供銷差率低于2%,核定合理配氣供銷差率=實際配氣供銷差率+(2%-實際配氣供銷差率)×50%。
有效配氣量=燃氣供氣總量*(1-合理配氣供銷差率)
第二十三條 單位配氣定價成本指按核定的配氣定價總成本除以監審期最后一個年度的有效配氣量計算確定。計算公式:
配氣定價總成本=折舊及攤銷費+運行維護費
單位配氣定價成本=配氣定價總成本/有效配氣量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城鎮管道燃氣銷售定價成本由依照本辦法核定的配氣定價成本和按照有關氣源價格規定核定的氣源成本構成。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年*月*日起施行。《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延用城鎮管道燃氣配氣定價成本監審辦法的通知》(粵發改規〔2024〕1號)同時廢止。
附表:
城鎮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固定資產定價
折舊年限表
序號 |
資產類別/名稱 |
折舊年限 |
1 |
燃氣管道 |
30 |
2 |
儲氣容器設施 |
12 |
3 |
道路運輸設備 |
30 |
4 |
計量儀器 |
10 |
5 |
專用設備 |
16-25 |
6 |
動力設備 |
11-18 |
7 |
通信線路、通信設備 |
5-10 |
8 |
通用設備及設施 |
12 |
9 |
計算機類設備 |
5 |
10 |
辦公設備、生產、生活輔助配套設施 |
10 |
11 |
生產經營用房 |
30 |
12 |
非生產用房(辦公) |
50 |
13 |
構筑物(橋梁、架、碼頭、公路、溝渠) |
25 |
14 |
其他 |
按有關財務制度規定 |
來源: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