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通報,2024年11月15日,仙桃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執法人員在燃氣安全檢查時,發現仙桃市彭場石油液化氣供應站在日常經營活動中未對用戶的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
該行為違反了《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依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七項規定,仙桃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責令該供應站限期改正,并對其作出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
該行為違反了《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依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七項規定,仙桃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責令該供應站限期改正,并對其作出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