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甘肅省管道燃氣特許經營中期評估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甘建城規〔2025〕3號
各市(州)住建局、甘肅礦區住建局、蘭州新區城鄉發展局:
為進一步規范全省管道燃氣特許經營行為,保障公共利益和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提升管道燃氣行業的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促進燃氣行業的健康發展。根據《甘肅省燃氣管理條例》關于燃氣主管部門對管道燃氣經營者經營情況進行中期評估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了《甘肅省管道燃氣特許經營中期評估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附件:甘肅省管道燃氣特許經營中期評估管理辦法(試行)
甘肅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5年5月14日
附件
甘肅省管道燃氣特許經營中期評估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全省管道燃氣特許經營行為,促進管道燃氣行業健康有序發展,依據《甘肅省燃氣管理條例》《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對全省行政區域內管道燃氣特許經營企業的中期評估管理。
對已取得管道燃氣經營許可證,但未簽署特許經營協議的,可按照本辦法進行評估。
第三條甘肅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全省行政區域內管道燃氣特許經營中期評估的指導、監督工作。
第四條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燃氣主管部門會同城管、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商務、應急管理、市場監管、消防等部門(以下簡稱評估部門)開展特許經營中期評估工作。
第五條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評估部門至少每2年組織一次特許經營中期評估,特殊情況下可以實施年度評估,并建立管道燃氣特許經營企業評估檔案。
第六條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管道燃氣特許經營中期評估舉報受理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電子郵件地址,受理有關舉報。受理的舉報事項經調查核實后,應當形成書面材料,督促管道燃氣特許經營企業及相關方落實整改。
第七條管道燃氣特許經營中期評估包括:
(一)特許經營協議合法性完整性評估;
(二)企業經營情況評估。
第八條特許經營協議合法性完整性評估內容:
(一)特許經營權授予的合法性;
(二)協議條款的合法性;
(三)協議條款的完整性;
(四)應急預案的完整性;
(五)臨時接管條件的完整性;
(六)協議雙方履行協議情況;
(七)其他需要評估的相關內容。
第九條企業經營情況評估內容:
(一)協議履行能力及供應保障能力;
(二)規劃符合性;
(三)安全投入、生產管理及應急能力;
(四)服務質量和用戶投訴受理;
(五)其他需要評估的相關內容。
第十條市(州)、縣(市、區)評估部門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能力的第三方機構或組織專家開展特許經營中期評估工作,并編制評估報告。
第十一條管道燃氣特許經營企業應當依法做好特許經營中期評估的相關工作,提供評估所需相關資料,配合做好評估現場查驗。
第十二條評估報告編制完成后,評估部門應當組織對評估程序及評估報告的完整性合法性進行評審,評審結果應當在官方網站公開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公示期間,對評估報告有異議的,可以向評估部門提出書面意見,評估部門應及時受理并書面回復處理意見。
公示結束后,評估部門應當將評估結果書面告知管道燃氣特許經營企業。
第十三條企業經營情況評估按照《甘肅省管道燃氣特許經營中期評估評分標準》(見附件)評分。
評估結果為75分及以上的,管道燃氣特許經營企業要進一步加強設施建設,提高管理水平,規范經營行為,做好燃氣服務保障。
評估結果為75分以下的,管道燃氣特許經營企業應當對照評估意見提出的問題進行整改,并在3個月內將整改情況報評估部門。評估部門應當根據整改情況,重新組織評估。管道燃氣特許經營企業在規定時限內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重新評估結果仍未達到75分的,由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甘肅礦區辦事處、蘭州新區管委會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管道燃氣特許經營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甘肅礦區辦事處、蘭州新區管委會可以依法終止特許經營協議,取消其燃氣管道特許經營,并可以實施臨時接管:
(一)擅自轉讓、出租、質押特許經營權的;
(二)存在重大事故隱患且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
(三)因管理不善,發生重大質量事故、生產安全事故的;
(四)擅自停業、歇業,嚴重影響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和特許經營協議約定應當終止的其他情形。
確需臨時接管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并召開聽證會。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甘肅礦區辦事處、蘭州新區管委會應當在舉行聽證會的7日前,書面通知管道燃氣特許經營企業及利害關系人聽證會的時間、地點、參加人員等內容,并同時對外發布公告。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甘肅礦區辦事處、蘭州新區管委會應當啟動臨時接管預案,依法選取臨時接管單位,并簽訂臨時接管協議。臨時接管期限最長為6個月,特殊情況下可延長至12個月。
臨時接管單位應當制定臨時接管工作方案,保證管道燃氣服務的連續性和穩定性,并經評估部門評估審查通過后實施。
第十五條對評估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移交有關部門依法依規予以處理。對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及時移交有關部門依法依規給予處罰;對阻礙評估工作或臨時接管工作的單位和個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對不按照規定要求實施評估或臨時接管工作,造成安全責任事故或者群體性事件的,依法追究相關部門及人員責任。
第十七條管道燃氣特許經營涉及國家安全審查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甘肅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附表:甘肅省管道燃氣特許經營中期評估評分標準
附表
甘肅省管道燃氣特許經營中期評估評分標準
序號 |
評估項目 |
考評內容 |
標準 分值 |
考評辦法 |
得分 |
1 |
一、協議履行及供應保障能力(17分) |
氣源接收站 |
2 |
具有氣源接收站的,得1分。每增加1座得0.5分,最高得2分。城市周邊僅有單氣源的,具有1座氣源接收站可得2分。 注:未按基本建設程序辦理有關審批、驗收手續的場站不計分;1個場站同時具備管輸和非管輸氣源,按2座氣源站計分;瓶組供應站不計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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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氣源供應 |
2 |
與上游供氣企業簽訂穩定氣源采購合同: (1)合同氣量占年度用氣量90%(含)以上的,得2分; (2)合同氣量占年度用氣量60%(含)-90%的,得1分; (3)合同氣量占年度用氣量60%以下的,不得分; (4)未與上游供氣企業簽訂穩定氣源合同的,不得參加特許經營評估。整改合格后,方可重新參加特許經營評估。 注:上游供氣企業指具有相關資質且擁有穩定可靠的國產或進口氣源的企業。包括天然氣生產企業、天然氣進口企業、液化天然氣接收站企業、天然氣儲氣企業、天然氣批發零售企業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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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應急儲氣 |
4 |
儲氣能力不低于其上一年供氣量5%,得4分;否則不得分; 注:儲氣能力的計算要求根據“發改能源規〔2018〕637號”文件。包含以租賃庫容及簽訂氣源認購協議等方式獲得儲氣能力的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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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一、協議履行及供應保障能力(17分) |
調峰能力 |
2 |
(1)承擔所供市場小時調峰責任,得2分; (2)承擔所供市場50%(含)以上小時調峰用氣量,得1分; (3)承擔所供市場50%以下小時調峰用氣量,不得分。 注:與供氣企業簽訂協議購買小時調峰服務的,可計入管道燃氣特許經營企業小時調峰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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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互聯互通 |
3 |
燃氣主管網通達經營區域范圍內50%(含)以上鄉鎮的,得1分;通達經營區域范圍內80%(含)以上鄉鎮的,得2分。經營區域不含鄉鎮的,此條視為滿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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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市場份額 |
4 |
(1)年供氣量(2分) 1)企業年供氣量占當地全部管道氣年用氣量80%(含)以上的,得2分; 2)企業年供氣量占當地全部管道氣年用氣量50%(含)-80%的,得1分; 3)企業年供氣量占當地全部管道氣年用氣量20%(含)-50%的,得0.5分; 4)企業年供氣量占當地全部管道氣年用氣量20%以下的,不得分。 (2)居民通氣戶數(2分) 1)占當地全部通氣戶數80%(含)以上的,得2分; 2)占當地全部通氣戶數50%(含)-80%的,得1分; 3)占當地全部通氣戶數20%(含)-50%的,得0.5分; 4)占當地全部通氣戶數20%以下的,不得分。 注:a.“當地”的區域范圍為市縣所轄行政區域。b.當地全部管道氣年用氣量,不含用戶自建氣源站的用氣量,不含天然氣電廠、熱電廠等上游直供用戶的用氣量。c.企業年供氣量,不含向其他城燃企業轉輸的氣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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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二、規劃符合性(12分) |
規劃符合性 |
12 |
(1)管道燃氣企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符合地方燃氣專項規劃和其他相關要求,燃氣項目建設須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依程序辦理規劃許可,得2分;否則不得分。 (2)燃氣場站(不含汽車加氣站)按規劃進度建設的,得3分;每存在1座燃氣場站未按規劃建設的扣1分,扣完為止。 (3)高壓管道、次高壓管道等按規劃進度建設的,得2分;建設進度低于規劃指標10%以下的,不扣分;建設進度低于規劃指標10%(含)-20%的,扣0.5分;建設進度低于規劃指標20%(含)以上的,不得分。 (4)中壓管道等按規劃進度建設的,得2分;建設進度低于規劃指標10%以下的,不扣分;建設進度低于規劃指標10%(含)-20%的,扣1分;建設進度低于規劃指標20%(含)以上的,不得分。 (5)居民管道燃氣氣化率達到規劃指標的,得3分;低于規劃指標10%以下的,不扣分;低于規劃指標10%(含)-20%的,扣1分;低于規劃指標20%(含)以上的,不得分。 注:本項所有指標范圍均指燃氣企業特許經營區域內;若當地燃氣專項規劃在評估期內無相關考核指標的,該小項得滿分;評估期內當地燃氣規劃尚未發布的,以上一輪規劃期末指標為基數,結合省規劃“十四五”末考核指標計算當期目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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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三、安全投入、生產管理及應急能力(50分) |
雙重預防 |
6 |
(1)按規定建立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的,得1分; (2)按要求定期開展風險識別和隱患排查治理,建立隱患臺賬,并形成治理閉環的,得3分;有一項隱患未整改完成扣0.5分,扣完為止; (3)將隱患排查情況定期上報管理部門的,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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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三、安全投入、生產管理及應急能力(50分) |
應急能力 |
6 |
(1)應急預案 1)按國家和地方相關要求,建立完整的企業應急預案體系,得1分,有一項不合格扣0.5分,扣完為止; 2)應急預案進行評審后,經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實施,報燃氣主管部門或應急管理部門備案,并按要求持續修訂完善的,得1分;有一項不合格扣0.5分,扣完為止; (2)按要求制定應急預案演練計劃(0.5分);依據應急預案開展應急演練,按要求編制演練相關文件(0.5分),有詳盡的演練記錄(0.5分)和完整的評估總結(0.5分),共2分; (3)按相關要求成立應急救援隊伍、配備應急救援裝備、器材,并定期檢查,保證完好可用的,得2分,缺一項扣0.5分,扣完為止。采取外包的,此條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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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事故事件 管理 |
4 |
(1)制定完善的事故事件管理制度的,得1分; (2)建立完整的事故和事件臺賬的,得1分; (3)定期對事件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并提出應對或改進措施的,得1分; (4)按要求對事故進行處置和上報,并在事后及時進行分析,舉一反三,開展隱患排查的,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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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三、安全投入、生產管理及應急能力(50分) |
安全管理 制度 |
7 |
(1)按照相關要求,具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費用管理、安全教育培訓管理、安全風險管理、隱患排查治理、事故管理、特種設備安全管理、燃氣場站運行管理、燃氣管網運行管理、崗位操作規程、用戶燃氣安全檢查、相關方安全管理等制度,得2分;缺一項扣1分,存在一項制度不完善的扣0.5分,存在一項制度未及時評估的扣0.5分,扣完為止; (2)與各部門或相關人員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并定期對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考核的,得2分;存在一項不滿足要求的,扣0.5分,扣完為止; (3)安全生產費用 1)按要求制定安全生產費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費用年度計劃,并嚴格執行的,得1分;有一項不滿足要求的,不得分; 2)企業安全費用專項核算的,得1分; 3)安全生產費用按規定比例足額提取的,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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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安全管理機構及人員持證 |
6 |
(1)設立安全生產委員會或安全生產領導機構,并按規定定期召開安全專題會,得0.5分; (2)建立公司領導層至基層班組的安全生產管理網絡,得0.5分; (3)按照要求數量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得1分; (4)主要負責人:企業法定代表人和未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長(執行董事)、經理,應參加從業人員培訓考核,取得合格證書,并定期參加繼續教育的,得1分; (5)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企業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企業生產、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企業生產和銷售分支機構的負責人以及企業專職安全員等相關管理人員)應參加從業人員培訓考核,取得合格證書,并定期參加繼續教育,場站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應持證上崗,得1分; (6)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按照要求(燃氣用戶10萬戶以下,每2500戶不少于1人;10萬戶以上,每增加2500戶增加1人)配備,且持有燃氣經營企業從業人員合格證,并定期參加繼續教育的,得1分; (7)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由具有資質的培訓機構進行專門的安全技術和操作技能的培訓和考核,取得相應資格證書,并按相關要求復審的,微型消防站器材裝備達標、明確微型消防站兼職值班人員并定期組織學習和演練的,得1分。 注:(4)(5)(6)(7)小項存在1人未按要求取證的,該小項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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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三、安全投入、生產管理及應急能力(50分) |
安全教育 培訓 |
3 |
(1)對從業人員定期進行安全生產、職業衛生和應急救援教育和培訓,得1分; (2)對新員工進行三級安全教育,安全教育培訓內容和時間符合《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得1分; (3)從業人員在本單位內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時,重新接受部門和班組級的安全教育培訓的,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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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保險 |
1 |
企業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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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設備設施安全管理 |
2 |
(1)具有完善的安全技術檔案及設備臺賬,有完善的設備維護保養制度和操作規程,并切實落實,有完整記錄,得1分; (2)壓力容器、燃氣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以及相關安全附件儀器儀表(如安全閥、壓力表等)等按規定建立了設備臺賬,具有完善的安全技術檔案,特種設備落實了法定兩檢(安裝監檢和定期檢驗)并檢驗合格,安全附件儀器儀表定期校驗并合格;按照相關安全技術規范要求落實了特種設備年度檢查和日常隱患排查治理,按規定配備消防設施器材,并對消防設施器材進行維護保養的,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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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燃氣設施 保護 |
4 |
(1)制定第三方施工管控措施并按制度執行的,得1分; (2)按規范要求在燃氣設施周邊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在安全保護范圍周邊設置安全保護標志,得1分;缺一項扣0.5分,扣完為止; (3)按相關要求對燃氣設施進行巡查,并建立巡檢臺賬的,得1分。定期對燃氣設施進行檢測、維修和維護,確保燃氣設施的安全運行的,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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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網絡信息安全保護 |
1 |
按照《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實施指南》和《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管理辦法》等有關要求,開展信息系統安全保護等級測評和備案的,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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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三、安全投入、生產管理及應急能力(50分) |
智慧燃氣 |
10 |
(1)企業級SCADA系統(3分) 1)建立企業級SCADA系統并正常使用的,得1分; 2)所有場站均接入SCADA系統的,得1分;否則不得分; 3)80%(含)以上用戶端信息(流量表數據、報警器和自動切斷閥信號等)接入SCADA系統的,得1分;50%(含)-80%以上用戶端信息接入SCADA系統的,得0.5分;20%(含)-50%以上用戶端信息接入SCADA系統的,得0.2分;20%以下用戶端信息接入SCADA系統的,不得分。 注:只有監視沒有控制功能的,扣1分。 (2)GIS系統(3分) 1)具有GIS系統,得1分; 2)80%(含)以上燃氣管道測繪并錄入GIS系統的,得2分;50%(含)-80%以上燃氣管道測繪并錄入GIS系統的,得1分;20%(含)-50%燃氣管道測繪并錄入GIS系統,得0.5分;20%以下燃氣管道測繪并錄入GIS系統的,不得分。 (3)自動化程度符合《城鎮燃氣自動化系統技術規范(CJJT 259-2016)》的,得1分,不符合1項扣0.5分,扣完為止。 (4)具有客戶管理系統的,得1分; (5)2020年以后新裝用戶智能化表具安裝率(1分) 1)智能化表具占所有表具比例20%以下,不得分; 2)智能化表具占所有表具比例20%(含)-60%,得0.5分; 3)智能化表具占所有表具比例60%(含)以上,得1分。 (6)特種設備檢驗信息數據庫(1分) 1)建立了燃氣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檢驗信息數據庫,對特種設備檢驗信息實施信息化管理的,得0.5分; 2)燃氣壓力管道檢驗信息能夠及時上傳至全國壓力管道檢驗信息系統的,得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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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四、服務質量及用戶投訴受理(21分) |
信息公開 |
1 |
(1)建立企業網站或微信公眾號的,得0.5分; (2)向社會公開業務辦理流程、服務標準、資費標準、氣質等信息,得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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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服務質量 |
2 |
(1)在政務服務網、“甘快辦”等政務APP及企業網站、企業APP、微信公眾號開設供氣服務模塊,模塊至少包含開戶、報裝預約、“好差評”、點火預約、改造預約、故障報修、服務網點信息、服務熱線、搶修熱線、開具發票等功能或信息,且能夠正常運行,得1分,每少實現一項功能扣0.1分,扣完為止; (2)報裝環節、報裝材料和報裝時間均符合《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貫徹落實全省優化營商環境大會精神若干措施的通知》和《甘肅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優化用水、用氣、用暖等報裝審批流程工作方案(試行)〉的通知》要求的,得1分;每存在一項不符合要求的,扣0.5分,扣完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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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用戶投訴 |
3 |
(1)具有網上或電話投訴渠道,且2個工作日內反饋投訴處理結果的,得1分; (2)投訴處理 1)有效投訴處理結果滿意度為95%(含)以上的,得2分; 2)有效投訴處理結果滿意度為60%(含)-95%的,得1分; 3)有效投訴處理結果滿意度為60%以下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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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財務狀況 |
3 |
(1)總資產收益率超過銀行長期貸款利率,得1分; (2)經營現金流量大于0,得1分; (3)資產負債率小于70%(含),得1分。 注:評估期內每個單項每有1年未達到要求的,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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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四、服務質量及用戶投訴受理情況(21分) |
入戶安檢 |
5 |
(1)有健全的入戶安檢制度,安檢頻次、安全檢查內容等符合相關要求的,得1分;每存在一項不符合要求的,扣0.5分,扣完為止; (2)對安全檢查發現的隱患及時制定整改措施,落實整改責任人和整改期限,整改完成后進行復查,得2分;每存在一項不符合要求的,扣0.5分,扣完為止; (3)制定入戶安檢年度計劃,并將計劃和實際執行結果報送行業主管部門的,得1分;否則不得分; (4)實際入戶率達到80%及以上,得0.5分; (5)有完善的到訪不遇制度和處置措施,且執行情況良好,得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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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用戶回訪 |
2 |
(1)提供上門服務或有投訴的用戶進行回訪且建立完善的回訪記錄檔案的,得1分; (2)用戶回訪率達到10%(含)以上的,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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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用戶滿意度 |
3 |
分別采取電話調查及上門調查兩種形式: (1)電話調查滿意度為95%(含)以上的,得1.5分,90%(含)-95%的,得1分,80%(含)-90%的,得0.5分;其余不得分; (2)上門調查滿意度為95%(含)以上的,得1.5分,90%(含)-95%的,得1分,80%(含)-90%的,得0.5分;其余不得分。 注:各類用戶樣本數量原則上為該類用戶總數的1%,各類用戶總量可不超過100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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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安全宣傳 |
2 |
(1)按要求制定安全宣傳制度和宣傳計劃,并執行良好的,得1分;有不合格的每項扣0.5分,扣完為止; (2)每年開展4次及以上安全宣傳教育活動,得1分;每少1次扣0.5分,扣完為止。 注:安全宣傳教育活動(包括安全用氣注意事項、正確選擇燃氣用具的方法、出現異常情況和意外事故時采取的緊急處理措施、戶內燃氣設施保護措施以及報修報警電話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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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分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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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扣分項 |
監管部門提出整改意見 |
4 |
(1)有1至3項(處)未按時、按要求完成整改,扣2分; (2)有3項(處)以上未按時、按要求完成整改,扣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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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供氣合同履行情況 |
3 |
每存在一起供氣合同違約行為(上游氣源不足、設備非責任故障等特殊情況除外),扣0.5分,最多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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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安全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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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發生1起一般責任安全事故的,扣3分;每發生1起較大責任安全事故的,扣10分。因管理不善,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各市州(縣、區、市)人民政府、甘肅礦區辦事處、蘭州新區管委會可以依法終止特許經營協議,取消其特許經營權,并可以實施臨時接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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