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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下管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2024年修訂)

字體: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25-07-01  來源:北京市應急管理局  瀏覽次數:33
 (本預案由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解釋

目  錄

1.總則

1.1目的與意義

1.2適用范圍

1.3工作原則

1.4事件分級

1.5應急預案體系

2.組織機構與職責

2.1指揮機構及職責

2.2工作機構及職責

2.3區(地區)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

3.監測與預警

3.1監測與風險管控

3.2預警

4.應急處置與救援

4.1先期處置與公眾響應

4.2信息報送

4.3分級響應

4.4現場指揮

4.5處置措施

4.6典型場景現場處置

4.7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

4.8響應結束

5.恢復與重建

5.1事后處置

5.2社會救助與撫慰

5.3調查與評估

6.保障措施

6.1隊伍保障

6.2技術保障

6.3物資裝備保障

6.4運輸保障

6.5資金保障

7.預案管理

7.1制定與備案

7.2應急演練

7.3宣傳與培訓

8.附則

8.1名詞術語說明

8.2預案實施


1.總則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和《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北京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2021年修訂)》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文件,以及本市地下管線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實際,制定本預案。

1.1目的與意義

地下管線是城市重要的基礎設施,是城市各功能區有機連接和運轉的“生命線”。隨著首都城市現代化建設的不斷推進,地下管線種類不斷增加,建設密度越來越大,地下管線重疊、交叉現象越來越多。規模龐大、種類繁多的地下管線,成為城市分布范圍最廣的風險源,具有耦合性強、危險性高、社會影響大、易引發次生衍生災害等特點,可能造成嚴重的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給社會公共安全和人們生活帶來巨大影響。制定本預案,充分發揮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協調作用,加強相關專項應急預案銜接配合,提升地下管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水平,對維護首都社會穩定,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提高首都防災減災能力具有重要意義。

1.2適用范圍

本預案用于指導預防和處置發生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地下管線突發事件。本預案所稱地下管線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供水、再生水、雨水、污水、電力、燃氣、熱力、通信、有線電視、城市照明(路燈)、地下綜合管廊等城市公共設施引發的城市地下管線突發事件。發生在建設施工現場和建筑區劃紅線內的相關地下管線突發事件,由相關專項應急指揮部處置。

1.3工作原則

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應急管理和防災減災救災重要論述精神,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最大程度減輕地下管線突發事件的危害,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堅持統一指揮、專業處置。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統籌指導、具體指揮各行業(領域)部門、各區(地區)持續完善地下管線突發事件風險防范和應對職責體系,健全完善協調聯動機制。

堅持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建立市、區兩級地下管線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體系。市級統籌指導、靠前指揮;區級履行屬地責任,及時開展應急處置工作。組織動員社會力量廣泛參與,形成工作合力。

堅持依法規范、科技支撐。推進地下管線突發事件應對工作規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建設。立足首都科技創新優勢,充分發揮專家隊伍和專業人員作用,提高突發事件應對的科學化、專業化、智能化、精細化水平。

1.4事件分級

為有效處置各類地下管線突發事件,按照突發事件影響范圍和嚴重程度,將地下管線突發事件分成一般、較大、重大和特別重大四個級別。具體事件等級標準依照生產安全事故等級劃分標準和相應行業(領域)應急預案執行。

1.4.1一般地下管線突發事件

是指地下管線種類單一、權屬清晰,未對市政能源供應造成影響,造成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或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傷),由區政府負責組織應對處置的突發事件。

1.4.2較大地下管線突發事件

是指涉及一種或多種地下管線,但地下管線權屬清晰,事態較復雜,影響市政能源穩定供應,造成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或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需要由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織應對的突發事件。

1.4.3重大地下管線突發事件

是指涉及多種地下管線,事態復雜,對市政能源供應造成嚴重影響,造成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或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需要由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組織協調應對的突發事件。

1.4.4特別重大地下管線突發事件

是指事態非常復雜,對市政能源供應產生特別嚴重的危害或威脅,造成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或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傷),需要由市應急委統一組織協調,調度各方面力量和資源進行應對的突發事件。

1.5應急預案體系

本市地下管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分市、區、街道(鄉鎮)三級管理。市級預案包括作為市級專項應急預案的本預案,以及及配套制定的供水、排水、電力、燃氣、熱力、通信等相關市級部門應急預案。各區、街道(鄉鎮)按規定,結合本轄區實際制定地下管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各地下管線權屬單位編制相關應急預案或方案

2.組織機構與職責

2.1指揮機構及職責

2.1.1 按照“統一指揮、分級負責、專業處置”的原則,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具體指揮本市地下管線突發事件相關工作。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總指揮由主管副市長擔任,副總指揮由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和市城市管理委主要負責同志擔任,執行副總指揮由市城市管理委分管負責同志擔任。

成員單位包括市委宣傳部、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城市管理委、市交通委、市水務局、市應急局、市廣電局、市園林綠化局、市國動辦、市公安局交管局、市通信管理局、市氣象局,各區政府,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各地下管線權屬單位。

2.1.2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應對地下管線突發事件主要職責包括:

(1)貫徹落實相關突發事件應對法律、法規、規章;

(2)研究制定相關政策措施和指導意見;

(3)具體指揮本市相關較大、重大、特別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依法指揮協調或協助屬地開展相關一般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4)分析總結本市應對地下管線突發事件工作,制定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5)負責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所屬應急救援隊伍、應急物資保障的建設和管理等工作;

(6)承擔市應急委交辦的其他任務。

2.2工作機構及職責

2.2.1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城市管理委。指揮部辦公室主任由市城市管理委主要負責同志擔任。

2.2.2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對地下管線突發事件的主要職責是:

(1)組織落實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決定,協調和調動成員單位應對地下管線突發事件;

(2)承擔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值守應急工作;

(3)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時上報重要信息;

(4)負責發布藍色、黃色預警信息,向市應急辦提出發布橙色、紅色預警信息的建議

(5)配合有關部門承擔新聞發布工作;

(6)組織擬訂(修訂)相關的專項、部門應急預案,指導各區(地區)制定(修訂)相關專項、部門應急預案;

(7)負責組織協調地下管線突發事件應急演練;

(8)負責組織協調應對地下管線突發事件的宣傳教育與培訓;

(9)負責專家顧問組的聯系和現場指揮部的組建等工作;

(10)承擔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2.3區(地區)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

按照市級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機構建設情況,各區(地區)參照設立區級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機構

3.監測與預警

3.1監測與風險管控

3.1.1按照市應急辦建立的風險防控檢查督辦、信息共享和公共安全形勢分析機制,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加強對地下管線設施的安全監督檢查。

3.1.2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指導相關成員單位建立健全地下管線基礎信息數據庫,推進城市運行感知體系建設,提高地下管線風險防控能力。

3.1.3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充分發揮城市運行感知體系作用,及時匯總、分析地下管線風險監測信息,做好信息整理工作。

3.1.4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應充分發揮主體責任,在新建、改造地下管線時,同步加強城市運行感知體系建設,同時發揮信息收集主渠道作用,收集報送突發事件、城市運行信息。

3.1.5對于涉密信息,負責收集數據的部門應遵守相關規定,做好保密工作。

3.2預警

3.2.1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負責地下管線突發事件預警工作,各區(地區)負責本區地下管線突發事件預警管理工作。

3.2.2可以預警的地下管線突發事件預警級別,按照突發事件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勢態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一級為最高級別。

3.2.2.1藍色預警

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可發布藍色預警:

(1)在重大節假日、國家及本市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期間、汛期等特殊時段,預計有可能發生一般地下管線突發事件時;

(2)有關部門發布自然災害、極端天氣預警,并預計有可能引發一般地下管線突發事件時;

(3)經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會商研判,其他有可能引發一般地下管線突發事件的情形。

3.2.2.2黃色預警

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可發布黃色預警:

(1)在重大節假日、國家及本市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期間、汛期等特殊時段,預計有可能發生較大地下管線突發事件時;

(2)有關部門發布自然災害、極端天氣預警,并預計有可能引發較大地下管線突發事件時;

(3)經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會商研判,其他有可能引發較大地下管線突發事件的情形;

(4)本市發生一起較大地下管線突發事件后,專家會商后認為必要。

3.2.2.3橙色預警

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可發布橙色預警:

(1)在重大節假日、國家及本市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期間、汛期等特殊時段,預計有可能發生重大地下管線突發事件時;

(2)有關部門發布自然災害、極端天氣預警,并預計有可能引發重大地下管線突發事件時;

(3)經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會商研判,其他有可能引發重大地下管線突發事件的情形;

(4)本市發生一起重大地下管線突發事件后,專家會商后認為必要。

3.2.2.4紅色預警

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可發布紅色預警:

(1)在重大節假日、國家及本市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期間、汛期等特殊時段,預計有可能發生特別重大地下管線突發事件時;

(2)有關部門發布自然災害、極端天氣預警,并預計有可能引發特別重大地下管線突發事件時;

(3)經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會商研判,其他有可能引發特別重大地下管線突發事件的情形;

(4)本市發生一起特別重大地下管線突發事件后,專家會商后認為必要。

3.2.3預警發布和解除

(1)藍色、黃色預警由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發布和解除,并報市應急辦備案。橙色、紅色預警由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向市應急辦提出預警建議,其中橙色預警由市應急辦報分管市領導批準、紅色預警由市應急辦報市應急委主任批準后,由市應急辦或授權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發布和解除。

(2)各區(地區)可根據實際情況,發布本地區預警信息,并同時報市應急辦及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備案。

(3)對于可能影響本市以外其他地區的橙色、紅色預警信息,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按照職責范圍和有關規定,及時上報市應急辦。

(4)對于需要向公眾發布的預警信息,由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履行審批程序,并由市預警信息發布中心按規定統一對外發布。對于僅在行業(領域)內部發布的警示性信息,可由行業(領域)主管部門或單位在本系統、本單位及可能受影響范圍內自行發布。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對外發布預警信息。

(5)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或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3.2.4預警信息包括地下管線突發事件的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預計持續時間、可能影響范圍、警示事項、應采取的措施和發布單位、發布時間等。

3.2.5預警響應

(1)發布藍色、黃色預警后,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相關區(地區)應依據相關應急預案立即做出響應,采取以下措施:

責令有關部門、專業機構、監測網點和負有信息報告職責的人員及時收集、報告有關信息,向社會公布反映突發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強對突發事件發生、發展情況的監測、預報和預警工作;

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專家學者隨時對突發事件信息進行分析評估,預測發生突發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響范圍和可能發生的地下管線突發事件級別;

及時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發布可能受到地下管線突發事件危害的警告,宣傳避免、減輕危害的常識,公布咨詢電話。

(2)發布橙色、紅色預警后,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各區(地區)在采取藍色、黃色預警響應措施的基礎上,還應針對即將發生的地下管線突發事件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責令應急隊伍和應急指揮人員、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并動員后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處置與救援工作的準備;

調集應急救援所需物資、設備、工具,準備應急設施和避難場所,并確保隨時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采取必要措施,確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電力、燃氣、熱力、城市照明(路燈)等公共設施的安全和正常運行;

及時向社會發布有關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減輕危害的建議、勸告;

轉移、疏散或撤離易受地下管線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并予以妥善安置,轉移重要財產;

關閉或限制使用易受地下管線突發事件危害的場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導致危害擴大的公共場所的活動;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護性措施。

3.2.6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可依據地下管線突發事件的發展、變化情況和影響程度,向市應急辦提出預警級別調整建議。

預警信息發布單位要密切關注事件進展情況,依據事態變化情況和專家顧問組建議,按程序適時調整預警級別,并及時通報相關部門。

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發布突發事件預警信息后,各區(地區)可根據實際情況調整本地區預警級別,并報市應急辦和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市相關部門備案。

3.2.7當確定突發事件不可能發生或危險已經消除時,預警信息發布單位應依程序解除預警,并通報市相關部門。

3.2.8預警信息的發布、調整和解除可通過廣播、電視、報刊、手機短信、手機客戶端、微博、微信、網站、各區(地區)融媒體中心、電子顯示屏、應急廣播、警報器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進行,對老、幼、病、殘、孕等群體,以及學校、醫院、旅游景點、交通樞紐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偏遠地區應當采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

4.應急處置與救援

4.1先期處置與公眾響應

4.1.1地下管線突發事件發生后,地下管線權屬單位和相關基層組織、社會組織等應立即開展先期處置。地下管線權屬單位要立即組織本單位應急隊伍和工作人員科學營救受害人員,配合相關區政府(地區管委會)疏散、撤離、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向相關區政府(地區管委會)、區(地區)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機構或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根據各類地下管線特點,按照地下管線內介質、引發生產安全事故種類(燃燒、爆炸、窒息、中毒等)、社會影響(影響居民生產生活、影響重要用戶能源供應)等采取有針對性和差異化的處置措施,包括并不限于人員疏散、交通安全、巡檢維護、現場值守等。

4.1.2區級公安、公安交管、消防救援、衛生健康、應急、宣傳及城市管理部門應按照職責,迅速調動有關專業應急力量趕赴現場,掌握現場態勢,控制事態發展,減少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

4.1.3根據需要,街道(鄉鎮)要第一時間組織群眾轉移疏散,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做好專業應急力量引導等工作,及時向區委、區政府(地區管委會)報告事件情況。

4.2信息報送

4.2.1獲悉地下管線突發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應當立即向相關區政府(地區管委會)、有關主管部門、區(地區)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機構或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接到報告的單位應依程序上報信息。

4.2.2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應及時向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上報各類地下管線突發事件信息和其他相關信息,并參與先期處置。

信息報送應貫穿于地下管線突發事件的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后恢復與重建等應對活動的全過程。

4.2.3對于能夠判定為較大及以上地下管線突發事件等級的,事件本身比較敏感或發生在重點地區、特殊時期的,可能產生較大社會影響的地下管線突發事件,地下管線權屬單位和市相關部門應當立即報告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4.2.4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通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依程序報告市委總值班室、市委信息綜合室、市政府總值班室、市應急辦等部門。詳細信息最遲不得晚于事件發生后2小時報送。

4.2.5對于暫時無法判明等級的地下管線突發事件,應迅速核實,最遲不晚于接報后30分鐘向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對于仍在處置過程中的重大、特別重大地下管線突發事件,每30分鐘續報人員傷亡、處置進展和發展趨勢等信息,直到應急處置結束。

4.2.6上報突發事件信息的內容應包括: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性質、危害程度、事件發展趨勢、已采取的措施等。

4.3分級響應

4.3.1分級響應原則

本市地下管線突發事件應急響應由高到低分為四級:一級、二級、三級、四級。

市、區(地區)相關部門、基層組織和社會組織等單位按照響應程序,采取響應措施開展應急處置工作。當超出自身處置能力時,及時向上一級應急指揮機構提出請求,由上一級指揮機構提供支援或啟動更高級別響應。

對于事件本身比較敏感,或發生在城六區、城市副中心等重點地區,或發生在重大活動舉辦、重要會議召開等時期的,可適當提高響應級別。應急響應啟動后,可視地下管線突發事件態勢發展情況及時調整響應級別。

4.3.2四級響應

初判地下管線突發事件不會超過一般級別,或事態比較簡單、危害或威脅范圍較小時,由地下管線權屬單位采取響應措施開展應急處置,區(地區)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機構或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根據需要指導或協助處置。

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等根據需要派出工作組趕赴現場,指導區級應急處置工作,協調應急隊伍、專家以及裝備、物資等予以支援。

4.3.3三級響應

初判地下管線突發事件滿足以下條件之一時,由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在四級響應的基礎上啟動:

(1)地下管線突發事件可能達到較大級別;

(2)需要統籌多個市級部門或單位共同處置;

(3)需要調動市級應急隊伍、應急物資等作為主要資源進行處置。

由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負責指揮,根據需要協調市級相關部門開展救援處置。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有關負責同志應立即趕赴現場,會同市相關部門和相關區政府(地區管委會)組成現場指揮部,指導協助區級現場指揮部開展工作。

根據需要,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趕赴現場成立指揮部并任總指揮,行使重要事項決策和行政協調權。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有關負責同志任執行指揮,行使專業處置權。

4.3.4二級響應

初判地下管線突發事件滿足以下條件之一時,由市應急委根據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建議,在三級響應的基礎上啟動:

(1)地下管線突發事件可能達到重大級別;

(2)需要調度多個市專項指揮部共同處置,且處置時間較長、處置難度較大;

(3)相關市領導經研判認為有必要的其他情況。

由市應急委負責指揮,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負責落實具體處置工作。根據需要,分管市領導趕赴現場任總指揮,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或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主要負責同志任執行指揮。

4.3.5一級響應

初判地下管線突發事件滿足以下條件之一時,由市委、市政府在二級響應的基礎上啟動:

(1)地下管線突發事件可能達到特別重大級別;

(2)需要中央和國家有關應急指揮機構授權指揮處置或共同指揮處置;

(3)市委、市政府主要負責同志經研判認為有必要的其他情況。

在市委、市政府統一領導下,由市應急委指導協調和組織應對工作,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負責落實具體處置工作。

4.3.6擴大響應

當黨中央、國務院啟動或成立國家級應急指揮機構,并根據有關規定啟動相應級別的響應時,市相關部門和有關單位在國家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下,做好各項應急處置工作。

4.4現場指揮

4.4.1現場指揮部組建

由區(地區)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機構或市城市公共設施指揮部辦公室牽頭,設立現場指揮部。

現場指揮部由總指揮、專業指揮和各工作組組長組成,實行總指揮負責制。總指揮行使重要事項決策和行政協調權,專業指揮全權負責現場搶險救援、事態控制等專業處置工作。專業指揮應當由現場專業處置力量負責人擔任。

現場指揮部可選擇設置綜合協調組、專業處置組、宣傳信息組、治安交通組、事故調查組、通信保障組、醫療救護組、后勤保障組、專家顧問組等工作組,并確定聯系人和通信方式。

4.4.2現場指揮協調

參與地下管線突發事件處置的各相關區(地區)、部門和有關單位,應立即調動所屬有關人員和應急隊伍趕赴現場。到達地下管線突發事件現場的各方力量和社會組織,要及時向現場指揮部報到、受領任務,接受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調度,嚴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發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時報告現場情況和處置工作進展情況,實現各方信息共享。

市級現場指揮部成立后,區級現場總指揮和必要人員納入市級現場指揮部,區級現場指揮部繼續統一領導區級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國家層面應急指揮機構在本市設立前方指揮部,或向本市派出中央工作組、部門工作組時,市級現場指揮部與其對接并接受業務指導,做好相應保障工作。

4.4.3現場協同聯動

現場指揮部應維護好事發地區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員救治與疏散、群眾安置等工作,全力防止緊急事態的進一步擴大和次生、衍生災害發生。及時掌握事件進展情況,隨時向市委、市政府報告。結合現場實際情況,綜合協調相關地下管線權屬單位,對地下管線突發事件進行綜合分析、快速評估,科學確定現場應急處置方案。制定切實可行的防范措施和救援程序,配備符合要求的安全防護設備,確保現場救援人員安全。按處置方案發布命令,全面開展調集應急物資,搶修被損壞的公共設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員提供避難場所、生活必需品、醫療救護等緊急處置工作。

區(地區)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機構或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應依據地下管線突發事件的級別和種類,適時派出由該領域具有豐富應急處置經驗的人員、相關科研人員組成的專家顧問組,共同參與處置工作。專家顧問組應根據上報和收集掌握的情況,對整個事件進行分析判斷和事態評估,研究提出減災、救災等處置措施,為現場指揮部提供決策咨詢。

現場指揮部應隨時跟蹤事態進展情況,一旦發現事態有進一步擴大趨勢,可能超出自身控制能力時,應及時報請市委、市政府協調調配其他應急資源參與處置工作。向事件可能波及的地區通報有關情況,必要時可通過媒體向社會發出預警。與地下管線突發事件有關的單位、部門和區(地區),應主動向現場指揮部和參與處置的相關部門提供有關基礎資料,為應急處置、救援等工作提供便利條件。

4.5處置措施

地下管線突發事件發生后,相關區政府(地區管委會)、區(地區)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機構或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和有關單位應采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應急措施:

(1)在確保應急救援人員安全的前提下,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根據各類地下管線特點,按照地下管線內介質、引發生產安全事故種類(燃燒、爆炸、窒息、中毒等)、社會影響(影響居民生產生活、影響重要用戶市政能源供應等)等采取有針對性和差異化的處置措施,包括并不限于人員疏散、交通管制、加強巡檢、現場值守等;

(2)迅速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實行交通管制,限制人員流動以及采取其他控制措施,交通、公安等部門要保證緊急情況下搶險救援車輛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確保搶險救災物資和人員能夠及時、安全送達;

(3)立即搶修被損壞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廣播電視、城市照明(路燈)等公共設施;

(4)短時間難以恢復的,要實施臨時過渡方案,提供應急電源、應急供水車等措施,保障居民基本生活保障;

(5)啟用儲備的應急救援物資,必要時調用其他急需物資、設備、設施、工具,臨時征用賓館、學校、展覽館、體育場館、交通工具及相關設備、設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員提供避難場所和食品、食鹽、飲用水、燃料等生活必需品;

(6)組織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應急處置與救援工作,要求有特定專長的人員提供服務;

(7)針對不可抗力導致路面塌陷的地下管線搶修事件,各地下管線單位負責搶修其權屬設施,塌陷的道路、園林等設施由各權屬專業單位負責恢復。由一種或多種地下管線突發事件導致其他地下管線受損的,按照相關責任和法律、法規規定各自承擔搶修、恢復和賠償費用;

(8)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應急處置措施。

4.6典型場景現場處置

4.6.1城市供水管線故障事件

(1)事件發生后,立即上報信息,啟動應急預案,安排搶修人員第一時間趕赴現場。

(2)到達現場后,用警戒線封閉事故現場并由專人看護,隨后用專業圍擋圈出施工區域,專人協調維護交通及現場秩序。夜間搶修應有相應安全、技術措施,設專人指揮交通,按要求放置安全警示燈等設備。

(3)現場勘察故障地下管線,確認故障點位,核實搶修停水故障范圍,并進行搶修停水作業,同步上報相關信息。

(4)與各相關地下管線專業公司對接,確認各專業公司權屬地下管線的位置、埋深等情況。

(5)制定搶修方案,并組織實施。

(6)按照應急供水方案,調派水車對停水影響區域實施應急供水。

(7)搶修完畢后,組織道路回填和臨時恢復路面,確保現場安全和場光地凈。

(8)上報地下管線故障處置恢復情況,組織搶修人員、搶修機械設備裝備撤離現場。

4.6.2 再生水管線漏水事件

(1)事件發生后,立即報告信息,啟動應急預案。

(2)設置警戒線,疏散人員,維護交通秩序,防止發生二次事故。

(3)現場漏損檢測確認漏點位置。

(4)調查漏水點周邊其他地下管線情況。

(5)制定應急搶險搶修作業施工組織方案、安全防護方案。

(6)確定停水影響用戶及停水時間。

(7)關閘、路面破碎、漏點挖掘、漏點維修。

(8)通水測試、恢復供水。

(9)回填、恢復路面。

(10)驗收。

4.6.3排水管線坍塌事件

(1)事件發生后,立即報告信息,啟動應急預案。

(2)設置警戒線,疏散人員,維護交通秩序,防止發生二次事故。

(3)制定導水方案并立即進行不間斷導水。

(4)現場調查事故及臨近管段內部結構及功能運行情況、周邊交通等情況,調閱管網檔案資料。

(5)制定應急搶險搶修作業施工組織方案、安全防護方案。

(6)測量放線、路面破碎、溝槽開挖(舊管拆除)、管道安裝、雨水口/檢查井整修、回填、恢復路面。

4.6.4直埋電纜故障事件

(1)事件發生后,立即報告信息,啟動應急預案。

(2)設置圍欄和警示標識,疏散人員,維護交通秩序,防止發生二次事故;夜間應設警示燈,安排專人指揮交通。

(3)施工前人員做好安全防護,勘察周邊地下埋設物情況。

(4)開挖路面,檢測電纜狀態,落實接地等防觸電措施,敷設地下管線。

(5)及時回填,注意安全和環保工作,確保施工結束后場地干凈。

4.6.5熱力管線漏水事件

(1)事件發生后,按照就近到場、先期處置原則,到場單位采取措施防止或減輕事故危害,采取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故的必要措施;及時報告信息,將事故影響范圍和預計恢復供熱時間上報主管部門,同時做好用戶解釋和臨時性保障措施。

(2)初步判定事件級別,啟動相應應急預案,成立現場指揮部,管理單位趕赴現場接管處置;落實現場安全措施,圈定警戒區和作業區,設置圍擋,安排專人看護,防止閑雜人員進入搶修現場。

(3)現場調查設施情況,制定搶修方案,現場指揮部分配任務。

(4)調動搶修隊伍、搶修裝備和物資到達現場。根據地下管線權屬和管理責任,做好專業處置,其他單位做好配合。

(5)施工前排除管道內熱水,采用水泵不間斷抽水。開展現場交通導行、物探、測漏、機械調配、路面切割、渣土運輸消納、回填、鋪油、鋼板防護、發泡、拍片等工作。

(6)搶修完成后實施質量驗收,驗收合格后及時報告處置情況,有序恢復供熱。

(7)現場清掃干凈,拆除圍擋,消除社會影響。

4.6.6燃氣管線泄漏事件

(1)燃氣專業隊伍到達現場后,成立現場指揮部,組織開展濃度檢測及環境監測、控邊警戒等工作,并與屬地政府或消防救援部門做好對接工作。

(2)現場設置兩道警戒線,將空間劃分為作業區、警戒區和安全區,作業區內禁止非作業人員進入,警戒區內無關人員及社會人員不得進入,并多方向設立“嚴禁煙火”“燃氣搶險”等警示牌,禁止明火;安全區邊界設置要求在燃氣濃度檢測為零的位置;警戒區邊界設置要求在燃氣濃度檢測爆炸下限的20%以下的位置。

(3)當現場有限空間燃氣濃度達到爆炸下限的20%且呈上升趨勢,應用強制排風設備對市政井、管溝、管廊等有限空間通風;若發現建筑物內有燃氣濃度,應熄滅明火,打開門窗,保持通風;若燃氣濃度增加需要人員疏散時,立即疏散現場人員,同時撥打110、119報警電話或報送政府現場指揮部尋求支援,由屬地相關部門組織居民疏散轉移到安全地點;立即通知公安、消防救援、醫療救護部門,對受傷人員進行救治;若安全區邊界影響到道路交通,現場指揮人員應及時提出封路申請,通知公安交管部門,配合做好引導交通、疏散及封路等相關工作。

(4)由現場控制組檢測人員進行燃氣檢測及查找漏點,同時確認現場燃氣泄漏、擴散范圍、是否竄入建筑物、危及人身安全等,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燃氣濃度;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方可采取不停輸方式修復漏點。

(5)按現場指揮部指令,組織實施管道壓力控制工作,在明確漏點后,組織實施工作坑的開挖工作并根據現場情況制定、調整并確定現場應急處置方案;按照現場應急處置方案組織實施管道修復工作。

(6)地下管道、設施修復后開展以下工作:對地下管線腐蝕情況進行檢測;地下管線補測;檢測人員對泄漏修復點進行濃度檢測,確定泄漏修復點濃度為零;檢測人員擴大檢測區域,確定環境濃度及周邊土壤濃度低于爆炸下限的20%,并有下降趨勢; 檢測人員對地下管線周邊全面檢測,防止燃氣串入夾層、煙道等不易察覺的地方,引起次生災害的發生;恢復設備,檢查操作過的閥門是否恢復原狀,并對發生超壓或失壓的調壓設備在應急處置完畢后,安排人員值守;現場清理、作業坑回填、路面恢復等工作。

(7)現場要按照信息報送要求做好信息的初報、續報和終報工作。

4.6.7城市照明(路燈)管線故障事件

(1)事件發生后,立即上報信息,啟動應急預案,成立應急指揮部,安排搶修人員第一時間趕赴現場,做好相應物資、設備應急保障準備。

(2)到達現場后,設置圍欄和警示標識,疏散人員,維護交通秩序;夜間搶修應有相應安全、技術措施,設專人指揮交通,按要求放置安全警示燈等設備。

(3)現場勘察故障地下管線、確認故障點位和故障范圍,同步上報相關信息;根據現場情況第一時間隔離故障,防止發生二次事故和擴大事故;如無法短期完成處置,有可能影響正常亮燈時,需提前安排發電車做好應急接入的準備工作,確保臨時恢復現場正常照明。

(4)組織制定搶修方案,做好搶修物資、裝備應急保障。

(5)按照搶修方案組織修復故障地下管線,并做好防觸電安全措施。

(6)整體故障處理完畢、驗收合格后,進行路面恢復回填或等待路政專業單位恢復路面;期間注意現場安全和周邊環保工作,確保場光地凈。

(7)逐級上報地下管線故障處置恢復情況。

(8)組織搶修人員、裝備、物資撤離現場,搶修工作完結。

4.6.8地下通信管道、通信線纜(管道光線纜、直埋光線纜)故障事件

(1)接報或巡視過程中,發現通信地下管道受損后,應第一時間安排屬地維護人員現場處置,避免意外事故造成二次傷害;根據地下管道、管線等損壞的具體程度,現場制定搶險方案。

(2)根據損壞程度上報信息,辦理相關占掘路等手續。

(3)與相關地下管線單位聯系現場交底,核實開挖位置是否存在其他地下管線,制定保護方案并確保地下管線安全。

(4)根據要求進行現場圍擋、疏導,并設置安全員管理現場安全。

(5)現場修復,維修完畢做到“場光地凈”恢復路面、恢復交通,做好資料留存。

(6)及時報告處置恢復情況。

4.7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

4.7.1信息發布

地下管線突發事件信息發布工作,應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及本市相關規定,由宣傳部門會同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進行管理與協調。

未經相關應急指揮機構批準,參與應急處置工作的各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對外發布事件原因、傷亡數字、責任追究等有關應急處置和事態發展的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應急處置和事態發展的虛假信息。

4.7.2輿論引導

宣傳部門會同網信、城市管理部門及相關區政府(地區管委會),密切關注輿情,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做好輿論引導工作。

4.8響應結束

當地下管線突發事件處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基本消除時,啟動響應的應急指揮機構可宣布應急結束,或逐步停止有關應急處置措施,有序撤離應急隊伍和工作人員,并將情況及時通知參與事件處置的各相關單位,必要時向社會發布應急結束信息。

5.恢復與重建

5.1事后處置

5.1.1在市委、市政府統一領導下,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和有關單位及區(地區)負責善后處置工作,及時制定恢復重建計劃和善后處理措施,并組織實施。必要時,經市委、市政府批準,啟動市突發事件應急救助指揮部或成立市善后工作領導機構。

5.1.2對于受地下管線突發事件影響,需選址建設居民住房和基本配套設施的,由規劃自然資源部門負責開展選址和方案設計工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居民住房建設的組織實施,事發地的區政府(地區管委會)負責對居民進行妥善安置;衛生健康、農業農村等部門負責疫病控制工作,生態環境部門提出事故后污染處置建議,事發地的區政府(地區管委會)負責現場清理和消除環境污染;城市管理、水務、交通等部門組織修復被破壞的城市基礎設施,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會同財政、發展改革部門制定應由政府補償的補償標準和辦法,事發地的區政府(地區管委會)做好征用補償工作;審計部門對補償物資和資金的安排、撥付和使用進行監督,必要時實施跟蹤審計;事發地的區政府(地區管委會)組織街道(鄉鎮),做好受災地區社會管理工作,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救助款物的管理、調撥、發放等工作。

5.2社會救助與撫慰

地下管線突發事件發生后,市、區(地區)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會同應急管理部門,做好應急期間人員安置和生活保障。

5.3調查與評估

5.3.1地下管線突發事件發生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以及《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由市政府或區政府(地區管委會)組織開展事故調查處理及責任追究工作,行業主管部門做好配合工作。

負責組織開展突發事件調查工作的機構,應根據突發事件的具體情況組建調查組,可聘請有關專家參與。

5.3.2重大、特別重大地下管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結束后,由市級行業主管部門牽頭,針對事發地(單位)應急體系建設情況、監測預警與風險防范、指揮處置與救援救助等工作,開展地下管線突發事件應對總結評估,形成總結評估報告。一般、較大地下管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結束后,根據需要,由相關區(地區)、市級行業主管部門或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織開展應對工作總結評估。

5.3.3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對突發事件調查、評估工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6.保障措施

6.1隊伍保障

市消防救援總隊是首都地區應急處置與救援的主力軍,承擔綜合性救援工作,負責指揮調度相關災害事件救援行動。

應急救援隊伍主要由各地下管線行業部門指導專業企業組建,承擔本企業突發事故應急處置與救援職責,可接受委托,參與行業(領域)專業企業突發事故應急處置與救援工作;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按照市應急委統一部署,統籌規劃地下管線市級專業應急隊伍的建設和管理工作,結合工作實際,組織有關地下管線權屬企業不斷加強市級地下管線專業應急隊伍建設。

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建立由專家學者和實踐經驗豐富的行政管理人員組成的應急專家隊伍,作為應急處置與救援的支撐力量。

6.2技術保障

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和有關單位、各區(地區)配合,加強地下管線突發事件技術支撐體系建設,以滿足各種復雜情況下處置突發事件的處置要求。

6.3物資裝備保障

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和市相關部門根據自身應急救援業務需求,按照“平戰結合”的原則,配備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和器材,建立相應的維護、保養和調用等制度。

6.4運輸保障

市交通部門牽頭,建立健全交通運輸保障聯動機制,確保地下管線搶修期間綜合運輸能力保障,并做好搶險救援車輛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高速公路快速通行服務保障工作。

市公安部門牽頭,負責對突發事件現場進行交通管制,根據需要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對緊急調運的應急救援隊伍、應急救援裝備物資等進行運輸保障。

6.5資金保障

各區政府(地區管委會)對地下管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提供相關資金保障。

市、區(地區)有關部門應當在年度部門預算中安排地下管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經費、應急培訓經費和應急演練經費。當部門預算經費不能滿足需要時,由市、區兩級財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安排動用應急儲備資金。

市、區(地區)有關部門所需的地下管線突發事件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等工作經費列入部門預算,同級財政部門應當予以保障。

7.預案管理

7.1制定與備案

7.1.1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制修訂市級地下管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綜合協調市級、區級地下管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銜接工作。各區(地區)應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地下管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各街道(鄉鎮)根據需要,制定本轄區地下管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7.1.2編制應急預案應當在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的基礎上進行,以確保應急預案的可操作性。在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鼓勵通過情景構建的方式模擬突發事件場景,以檢驗應急預案各項措施的有效性。

7.1.3市相關部門和有關單位按照涉及本部門、本單位的應急預案要求,結合實際需要,做好相關地下管線突發事件應對行動方案等支撐性文件編制工作。

7.1.4區級地下管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相關應急預案應報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備案。

7.1.5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定期評估、分析評價預案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當存在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上位預案相關規定發生變化、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調整、主要風險或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在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等情況時,應及時修訂應急預案,實現應急預案的動態優化和科學規范管理。

7.1.6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市相關部門和單位、各區(地區)定期檢查應急預案工作落實情況。

7.2應急演練

7.2.1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統籌地下管線突發事件應急演練,各行業部門負責各自行業(領域)應急演練工作。

7.2.2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市相關部門和有關單位負責本系統、本領域、本部門、本單位的地下管線突發事件應對應急演練工作,并加強對區(地區)和基層單位應急演練工作的指導,每年組織開展綜合應急演練或單項應急演練。

7.2.3應急演練包括規劃與計劃、準備、實施、評估總結和改進五個階段。通過應急演練,發現和解決應急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落實崗位責任,熟悉應急工作的指揮機制和決策、協調、處置程序,評價應急準備狀態,培訓和檢驗應急隊伍的快速反應能力,提高各部門之間協調配合和現場處置能力,檢驗應急預案的可行性并改進完善。

7.3宣傳與培訓

7.3.1宣傳教育

由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織協調市相關部門和有關單位、各區(地區)制定應對地下管線突發事件宣傳教育規劃,充分利用各類媒體,廣泛開展地下管線突發事件應對法律、法規、規章和應急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風險防范意識,豐富公民應急知識與技能。

7.3.2培訓

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織協調各相關部門,面向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和地下管線權屬單位,開展應對地下管線突發事件相關知識培訓,將突發事件應對法律、法規、規章和預防、應急指揮、綜合協調、應急預案、群眾自救互救知識等作為重要內容,提升應對地下管線突發事件的能力。

市相關部門要按照隸屬關系和管理責任,加強對本系統、本領域專業應急隊伍的培訓,提高其專業救援能力和安全防護技能。  

8.附則

8.1名詞術語說明

城市公共設施:是指本市城市管理范圍內的城市地下管線、供水、再生水、雨水、污水、電力、燃氣、熱力、通信、有線電視、城市照明(路燈)、地下綜合管廊等城市公共設施。

8.2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北京市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關于印發北京市地下管線搶修預案的通知》(京應急委發〔2009〕1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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