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建立完善城鎮燃氣企業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以下簡稱雙重預防機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城鎮燃氣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城鎮燃氣經營企業建立雙重預防機制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雙重預防機制是指城鎮燃氣經營企業建立燃氣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堅持風險預控、關口前移,從風險辨識入手,以風險管控為手段,全面推行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并通過隱患排查,及時找出風險控制過程中可能出現的缺失、漏洞,及時抓好整改消除隱患。
第四條 城鎮燃氣經營企業應遵照“全員參與、分級管控、全員參與、持續改進”的原則建立雙重預防機制,根據風險分級管控的基本原則,結合本單位機構設置情況,合理確定雙重預機制的管控層級。上一級負責管控的風險,下一級必須同時負責管控,并逐級落實具體措施。實現“科學高效、符合實際、運行穩定、不斷提升”的目標。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統籌指導管理全區燃氣經營企業雙重預防機制工作。
各地(市)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負責對所轄地(市)燃氣經營企業雙重預防機制建設以及運行情況進行監管。
縣(市、區)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按照屬地原則,負責督促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經營企業實施雙重預防機制建設,開展燃氣經營企業雙重預防機制工作報告備案。
第六條 城鎮燃氣經營企業負責建立雙重預防機制,分崗位、分專業、分工種全面開展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明確本單位各部門、各崗位及從業人員的責任。
建立健全機制建設、考核、評估工作和培訓制度,組織本單位員工開展風險管理技能培訓,確保從業人員知悉工作崗位和作業環境的風險因素、風險等級、防范措施、應急方法以及隱患排查治理的相關知識和技能。
第三章 安全風險分級管控
第七條 城鎮燃氣經營企業應對辨識出的安全風險進行分類梳理,參照《城鎮燃氣經營安全重大隱患判定標準》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確定安全風險類別。安全風險分級從高到低劃分為重大風險、較大風險、一般風險和低風險四個級別,分別用“紅、橙、黃、藍”四種顏色標識。分級判定、分級管控可按以下原則進行:
(一)重大風險(紅色):指作業過程存在很高的安全風險,不加控制可能發生群死群傷事故的作業活動;
(二)較大風險(橙色):指作業過程存在較高的安全風險,不加控制可能發生人身重傷或人身死亡事故的作業活動;
(三)一般風險(黃色):指作業過程存在一定的安全風險,不加控制可能發生人身輕傷事故的作業活動;
(四)低風險(藍色):指作業過程存在較低安全風險,不加控制可能發生輕傷及以下事件的作業。
第八條 風險單元、風險點劃分應重點考慮以下因素:
(一)常規和非常規作業活動;
(二)所有進入燃氣場站的人員(包括本單位人員、來訪人員等)的活動;
(三)從業人員的行為、能力和其他人的因素(包括工序交接前后產生的危險源);
(四)在現場附近,由工作活動所產生的危險源(包括周邊配送電線路、周邊構筑物、市政工程等);
(五)工作進度計劃、工作作業時間、施工工藝、施工作業工序的變更及氣象作業條件的變化等產生的危險源;
(六)對作業區域、設備、操作程序、工作方案,包括作業人員的操作能力。
第九條 安全風險分級管控機制建設目標:建立安全風險管控制度,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信息臺賬,制定重大風險管控方案,設置安全風險公告欄,制作崗位風險告知卡,制作企業安全風險四色分布圖。
第十條 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可直接判定為重大風險:
(一)違反法律法規及國家標準中的強制性條款;
(二)連續發生死亡、重傷、重大財產損失事故,且現在發生事故的誘因依然存在的;
(三)《城鎮燃氣經營安全重大隱患判定標準》中列出的重大隱患。
第十一條 下列情形需對風險實行提級管控,風險等級在初判的基礎上提高一級,直至提至重大風險:
(一)近一年內發生過生產安全事故,導致發生人員死亡事故的;
(二)近一年內因生產安全問題受到行政處罰或因現場安全管理問題被行業管理部門記入不良行為記錄的;
(三)對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沒有采取治理措施或對重大事故隱患整改不到位的;
(四)隨著燃氣設施運行以及施工工序、工藝的變化,風險等級急劇增加的;
(五)受天氣、環境等自然條件影響,需要提級管理的;
(六)其他需要實行提級管理情形的。
第十二條 城鎮燃氣經營企業經風險辨識和評估后,依據風險類別和等級建立企業安全風險數據庫,建立管控信息臺賬,經企業主要負責人審批后發布實施,并按規定及時更新。
(一)城鎮燃氣經營企業應建立安全風險公示欄,將作業場所、設備設施等區域存在的不同等級風險在總平面布置圖或地理坐標圖中標識,并將安全風險分級管控信息臺賬、隱患排查治理臺賬等信息進行公示。
(二)城鎮燃氣經營企業應建立安全風險告知制度,采取作業前的安全技術交底、崗前簽訂安全風險告知書、制作崗位風險告知卡、建立風險公告欄、繪制風險分布圖等形式對從業人員進行風險告知,包括主要安全風險、可能引發事故隱患類別、事故后果、管控措施、應急處置措施、報告方式、應急電話等內容。對存在重大安全風險的工作場所和崗位,要設置明顯警示標志,并強化危險源監測和預警。要加強風險教育和技能培訓,確保管理層和每名員工都掌握安全風險的基本情況及防范、應急措施。
(三)城鎮燃氣經營企業要根據風險評估的結果,從組織、制度、技術、應急等方面對安全風險進行有效管控。要通過隔離危險源、采取技術手段、實施個體防護、設置監控設施等措施,達到降低和監測風險的目的。
(四)對重大風險應采取以下管控措施:1.制定專項動態監測計劃,每月更新1次監測數據或狀態,并單獨建立檔案;2.制定專項管控方案和應急措施,每年針對不同隱患至少開展四次應急演練;3.將重大風險的名稱、位置、危險特性、影響范圍、可能發生的事故及后果、管控措施和安全防范與應急措施告知直接影響范圍內的相關人員;4.在重大風險所在場所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標明危險特性、可能發生的事件后果、安全防范和應急措施;5.重大風險應按規定報縣(區)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備案,當風險發生重大變化、進入預警狀態或發生事故時,應迅速將相關信息報送地(市)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
第四章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
第十三條隱患排查治理機制建設目標:建立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建立隱患排查清單,建立各層級隱患排查表,建立隱患排查治理臺賬。隱患排查治理環節分為計劃、排查、備案、治理、評估和驗收,以達到閉環管理目的。
第十四條 城鎮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制定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確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部門負責人和崗位員工隱患排查治理的職責范圍和工作任務。完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激勵約束機制,鼓勵從業人員發現、報告事故隱患。強化安全隱患的排查、治理、評估、核銷全過程的信息檔案管理。
第十五條 城鎮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對下列因素開展隱患排查:
(一)從業人員是否存在違反安全操作規程和相關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
(二)作業場所和設施設備是否符合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相關規定、標準要求;
(三)是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規定建立實施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四) 風險分級管控中確定的管控措施是否有效運行;
(五)其他可能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因素。
第十六條 城鎮燃氣經營企業應制定全年《隱患排查計劃》,明確隱患排查組織級別、排查時間、排查要求、排查范圍、排查人員等,隱患排查計劃應做到定期排查與日常排查相結合、綜合排查與專項排查相結合、一般排查與重點排查相結合。對存在重大風險和較大風險的場所、環節、部位及其管控措施應重點排查。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鎮燃氣經營企業應當開展專項隱患排查:
(一)與本單位安全生產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以及規程制定、修改或者廢止的,按新頒布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以及規程開展專項隱患排查;
(二)設備設施、工藝、技術、生產經營條件、周邊環境發生重大變化的;
(三)特殊情況下需要停工停產或停工停產后需要復工復產的;
(四)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者險情的;
(五)氣候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或者預報可能發生重大自然災害,對安全生產構成威脅的。
第十八條 城鎮燃氣經營企業應如實記錄隱患排查結果,及時將隱患名稱、位置、不符合狀況、隱患等級、治理期限及治理措施等信息向從業人員通報。
第十九條 城鎮燃氣隱患的排查分為燃氣經營企業自查和行政機關抽查。對排查發現的事故隱患,應按照嚴重程度確定為一般隱患或重大隱患。列入《城鎮燃氣經營安全重大隱患判定標準》和《重大火災隱患判定標準》的,以及其他危害程度較大、可能導致群死群傷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隱患,均應確定為重大隱患。對于初步排查發現重大隱患的,要立即向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屬地縣(區)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報告。
(一)對于一般隱患,應立即整改。對于不能立即整改的,由隱患排查部門下達《隱患整改通知書》。
(二)重大隱患需編制治理方案包括隱患詳情、整改的目標、整改技術方案、整改期的安全保障措施、經費和物資保障、責任部門和人員、整改時限及節點要求、應急處置措施、跟蹤督辦及驗收部門和人員等內容,做到責任、措施、資金、時限和預案“五落實”。治理方案需由城鎮燃氣經營企業主要負責人組織相關負責人、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具體負責治理人員進行論證通過后實施,必要時可聘請專家參加。
(三)重大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標志,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對暫時難以停產或者停止使用后極易引發生產安全事故的相關設施、設備,應當加強維護保養和監測監控,防止事故發生。必要時向當地人民政府提出申請,配合疏散可能危及的周邊人員。
第二十條 隱患治理完成后,應根據隱患級別組織相關人員對治理情況進行驗收,實現隱患排查治理的閉環管理。重大隱患整改完成后,應成立隱患整改驗收組進行專項驗收,驗收組成員應包括企業負責人、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相關業務部門負責人和2名以上相關專業領域具有一定從業經歷 的專業技術人員。重大隱患整改驗收通過的,應將驗收結論向縣(區)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報備,并申請銷號。
第二十一條 城鎮燃氣經營企業應如實記錄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臺賬。 企業應至少每月進行統計分析,在安全會議上通報隱患排查治理統計分析結果, 并將其作為安全生產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對城鎮燃氣經營企業雙重預防機制建設及運行情況進行監管,依據“雙隨機,一公開”要求納入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對作業現場隨機抽查,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對安全風險管控不到位和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要依法給予嚴厲查處。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負責城鎮燃氣經營企業雙重預防機制工作報告、應急預案、驗收評估等備案工作。并結合企業報告情況和日常監管情況,匯總建立區域燃氣安全風險數據庫。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在檢查中發現事故隱患,應當責令城鎮燃氣經營企業立即進行治理,消除隱患;對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應當依法作出停業整頓、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施或者設備的決定。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責令城鎮燃氣經營企業立即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對燃氣用戶造成潛在重大風險的應及時報告屬地人民政府,申請疏散可能受到影響的周邊人員。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通過購買服務、邀請專業技術人員和專家等方式進行管理,確保雙重預防機制持續、有效、穩定、健康運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住建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4年12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1.安全風險分級管控機制建設流程圖;
2.隱患排查治理機制建設流程圖。
附件:1.安全風險分級管控機制建設流程圖;
2.隱患排查治理機制建設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