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國家對燃氣經營實行許可證制度。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燃氣發展規劃要求;
(二)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氣源和燃氣設施;
(三)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經營方案;
(四)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經專業培訓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核發燃氣經營許可證。
若不具備上述條件,則屬非法倒賣燃氣,則當事人行為涉嫌違反《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十五條之規定。
燃氣經營者倒賣燃氣經營許可證: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從事燃氣倒賣活動: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買賣、儲存、運輸液化氣:由公安部門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員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還需注意的是,瓶裝液化氣是易燃易爆的特殊商品,極易與周圍空氣混合形成爆炸氣體,遇到明火將引發火災或爆炸事故。因此,國家對瓶裝液化石油氣的經營場所、從業人員、安全管理方面均有嚴格的要求,從事瓶裝液化氣的充裝、運輸、販賣活動必須經過嚴格的審批手續。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還有一個內容,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之規定,若構成刑事犯罪,將被移送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追究。
在此提醒廣大市民群眾,生活中安全事故屢見不鮮,通過非正規渠道銷售的液化石油氣就是“定時炸彈”,要通過正規渠道購買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液化氣之類的危險物品,自覺抵制非法液化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