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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氣科普!這些燃氣相關法律法規您了解多少?

字體: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25-05-19  來源:北京燃氣微E平臺  瀏覽次數:183
 燃氣安全關乎千家萬戶,安全正確使用燃氣,不僅是廣大燃氣用戶應該養成的良好習慣,同時也是每個公民的責任和義務。

那么,與燃氣相關的法律法規有哪些?對如何保障用氣安全、正確使用燃氣都有哪些具體規定?今天,我們就一起來學習一下!

 

 

 

NO·01

嚴禁破壞燃氣設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八條 破壞電力、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條 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毀損、擅自拆除、移動燃氣設施或者擅自改動市政燃氣設施等破壞燃氣設施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毀損、覆蓋、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安全警示標志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

 

《北京市燃氣管理條例》

第四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盜用燃氣或者損毀燃氣設施。

第六十八條 盜用燃氣或者損毀燃氣設施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有關規定處理。

 

北京燃氣集團將

重拳出擊、常抓不懈

嚴厲打擊破壞易燃易爆設備

違法犯罪行為

切實保障國有資產安全

 

 

 

 

NO·02

嚴禁危害管道安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為。對危害管道安全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在職責范圍內及時處理。

第二十八條 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為:

(一)擅自開啟、關閉管道閥門;

(二)采用移動、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損壞管道;

(三)移動、毀損、涂改管道標志;

(四)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駛重型車輛;

(五)在地面管道線路、架空管道線路和管橋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

第二十八條 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二)將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

 

北京燃氣集團將全力以赴

保障首都燃氣管道

安全平穩運行

確保供氣穩定、用氣平安

 

 

 

 

NO·03

嚴禁燃氣私接私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 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

第二十八條 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四)擅自安裝、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裝置;

(六)盜用燃氣;

(七)改變燃氣用途或者轉供燃氣。

第四十九條 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擅自安裝、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裝置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北京市燃氣管理條例》

第三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毀損,擅自拆除、改裝、安裝或者移動燃氣設施。

第六十二條 個人擅自拆除、改裝、安裝或者移動戶內管道燃氣設施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下罰款;侵占、損毀,擅自拆除、改裝、安裝或者移動戶外燃氣設施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應急管理部令第5號)

第十七條 高層民用建筑內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及其管路敷設、維護保養和檢測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及管理規定。禁止違反燃氣安全使用規定,擅自安裝、改裝、拆除燃氣設備和用具。  

高層民用建筑使用燃氣應當采用管道供氣方式。禁止在高層民用建筑地下部分使用液化石油氣。

 

燃氣私接私改隱患大

用戶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

來開展燃氣報裝

 

 

 

 

NO·04

切實確保施工安全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劃定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并向社會公布。

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下列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建設占壓地下燃氣管線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二)進行爆破、取土等作業或者動用明火;

(三)傾倒、排放腐蝕性物質;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或者種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三十四條 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有關單位從事敷設管道、打樁、頂進、挖掘、鉆探等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活動的,應當與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地下燃氣管線等重要燃氣設施,建設單位未會同施工單位與管道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或者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未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北京燃氣集團將積極

開展施工配合

在維護燃氣管道安全的同時

積極助力城市建設

 

 

 

 

NO·05

合規使用燃氣設備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三十六條 餐飲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燃氣的,應當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第九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八)餐飲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燃氣未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的。

 

《北京市燃氣管理條例》

第二十條 燃氣供應企業受理非居民的用氣開戶申請的,應當對其用氣環境進行安全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燃氣供應企業不得與其簽訂供用氣合同,不得供氣:

(三)用氣場所未安裝燃氣泄漏報警裝置。

第二十七條 燃氣用戶應當在具備安全用氣條件的場所正確使用燃氣和管道燃氣自閉閥、氣瓶調壓器等設施設備;安裝、使用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標準和規范的燃氣燃燒器具及其連接管、燃氣泄漏報警裝置,并按照使用年限要求進行更換。

第三十條 禁止在燃氣使用中有下列行為:

(十一)安裝、使用國家和本市已明令淘汰或者已超出使用年限的用氣設備。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未安裝、使用符合要求的燃氣燃燒器具及其連接管、燃氣泄漏報警裝置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非居民用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用戶應依法安裝并使用
符合國家標準的

包括管道燃氣自閉閥

燃氣泄漏報警裝置等設施產品

 

 

 

 

NO·06

配合開展入戶巡檢

 

《北京市燃氣管理條例》

第二十條 燃氣供應企業受理非居民的用氣開戶申請的,應當對其用氣環境進行安全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燃氣供應企業不得與其簽訂供用氣合同,不得供氣:

(二)拒絕安全檢查,或者經安全檢查,用氣場所、燃氣設施或者用氣設備不符合安全用氣條件。

第三十條 禁止在燃氣使用中有下列行為:

(十)無正當理由拒絕入戶安全檢查,或者拒不整改用氣安全隱患。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燃氣供應企業應當在書面告知燃氣用戶后對其暫停供氣或者限制購氣,并向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報告: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定期入戶安全檢查。

第三十五條 燃氣用戶和物業服務人應當配合燃氣供應企業對燃氣設施進行的維護、搶修、入戶安全檢查以及查表、收費等工作,不得妨礙、阻撓。

燃氣用戶應當支付燃氣費,不得拖欠和拒絕支付。

 

當前,北京燃氣集團正在開展

“平安燃氣”專項巡檢

請用戶積極配合入戶工作開展

切實保障家庭用氣安全

 

 

 

 

NO·07

營造安全用氣環境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

第二十八條 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氣閥門;

(二)將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

(三)安裝、使用不符合氣源要求的燃氣燃燒器具。

 

《北京市燃氣管理條例》

第三十條 禁止在燃氣使用中有下列行為:

(六)實施影響燃氣計量表正常使用的行為;

(七)在安裝燃氣計量表、閥門等燃氣設施的房間內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居住和辦公,在燃氣設施的專用房間內使用明火;

(九)將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者電器設備的接地導線。

 

營造安全用氣環境

離不開北京燃氣人的有力保障

也同樣離不開

每一名燃氣用戶的努力

企業和用戶共同協作

一起維護用氣平安

 

 

 

 

NO·08

提高安全用氣意識

 

《北京市燃氣管理條例》

第二十八條 非居民用戶應當接受燃氣供應企業的業務指導,并對從事燃氣設施運行、維護和安全管理的人員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使其掌握相應的燃氣安全知識。

 

歡迎廣大燃氣用戶積極參與

北京燃氣集團所屬各單位

開展的各種形式的燃氣安全宣傳

牢牢掌握安全用氣的知識

樹立安全用氣理念

 

 

 

 

NO·09

掌握應急處置方法

 

《北京市燃氣管理條例》

第三十條 禁止在燃氣使用中有下列行為:

(八)發現燃氣設施或者用氣設備異常、燃氣泄漏、意外停氣時,在現場使用明火、開關電器或者撥打電話。

第五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燃氣事故、事故隱患以及危害燃氣設施安全的情況,應當立即向燃氣供應企業或者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如萬一發生燃氣泄漏

應迅速打開門窗

及時關閉表前閥門

并迅速離開現場并撥打

北京燃氣服務熱線96777進行報修

不要開關任何電器或撥打電話

也不要穿脫衣服產生靜電

更不要在室內使用明火

不要在室內吸煙

 

 

注:受限于本科普主題,部分條款引用非完整條款,完整條款詳見相應法律、法規及地方規范性文件。

 

知法懂法,方能守法敬法

讓我們一起積極履行

安全用氣義務

共同營造安全穩定的用氣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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