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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規定高層建筑用瓶裝燃氣最高罰2萬元

字體: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4-12-02  瀏覽次數:1077
     匯能網CBSKC.CN訊:《南昌市消防條例》將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對加強高層建筑的消防安全,物業公司、業主要承擔小區消防安全及消防設施維護的相關責任等內容均作了詳細規定。
  高層建筑發生火災的危險性大,一旦出現火情,由于樓宇高、人員多,火勢蔓延快,火情撲救和人員疏散困難,往往會造成慘重的生命財產損失。《條例》規定,新建建筑高度大于一百米的民用建筑,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設置避難層(間)。避難層(間)應當設置明顯標識,并保持防排煙、應急照明等消防設施完好有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新建建筑高度大于一百米且標準層建筑面積大于一千平方米的公共建筑,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設置屋頂直升機停機坪或者供直升機救助的設施。
  此外,建筑高度大于二十七米的住宅建筑和其他建筑高度大于二十四米的非單層建筑、地下室、人員密集場所的用餐區、城區范圍內建筑面積三百平方米以上餐飲場所的廚房等四類場所禁止使用瓶裝燃氣。如有違反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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