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瓶裝液化石油氣“入戶配送、隨瓶安檢”指導手冊一、前言
液化石油氣作為居民及工商業用戶的重要能源,其安全使用關系到千家萬戶的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當前,我區城鎮燃氣安全專項整治工作已進入長效機制建設階段。為持續鞏固和提升燃氣安全專項整治工作的成效,確保燃氣安全隱患能夠及時發現并整改到位,自治區城鎮燃氣專班制定了《西藏自治區瓶裝液化石油氣“入戶配送、隨瓶安檢”工作指導手冊》。該手冊旨在規范安檢流程,統一瓶裝燃氣入戶隨瓶安檢清單化、標準化,提高安檢質量,增強廣大用戶的安全用氣意識,推動燃氣安全整治模式向事前預防轉型。
二、適用范圍
僅適用于依法取得西藏自治區《燃氣經營許可證》的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本行政區域內瓶裝液化石油氣用戶(含居民用戶、非居民用戶)要求,供氣企業與用戶簽訂供氣合同約定向用戶提供配送服務時,對用戶用氣場所、燃氣設施和用氣設施進行安全檢查的活動。
三、參考依據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西藏自治區燃氣安全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城鎮燃氣經管安全重大隱患判定標準》《燃氣工程項目規范》《城鎮燃氣設計規范》《液化石油氣供應工程設計規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加強瓶裝液化石油氣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關于加強我區瓶裝液化石油氣配送服務管理工作的通知》等。
四、基本要求
1.各瓶裝燃氣經營企業配送人員每次向用戶供氣時,應當對用戶的燃氣設施及用氣環境進行必要的安全檢查。安檢不得收取服務費用(不含維修、更換燃氣具及其配件的費用)。禁止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以任何形式給用戶自行提氣、灌氣。
2.配送(安檢)人員必須經過崗前培訓,并通過考試取得對應崗位類別的《燃氣經營企業從業人員專業培訓考核合格證書》。
3.各瓶裝液化氣經營企業要充分發揮瓶裝液化石油氣送氣服務人員的安全檢查員、監督員、宣傳員作用,常態化加強用戶燃氣安全宣傳教育,配送(安檢)人員開展隨瓶安檢,應佩戴工作證,著企業統一服裝。
4.各瓶裝液化氣經營企業要加快建立“瓶裝液化石油氣管理系統”利用信息化開展隨瓶安檢工作。已建立“管理系統”的企業要結合實地安檢與線上記錄同步進行。開展隨瓶安檢過程中對發現隱患的,拍攝上傳具體隱患部位照片,并對隱患做簡要描述,登記用戶手機號碼后將隱患清單推送至用戶,督促用戶及時整改;未發現隱患的,拍攝上傳現場整體用氣環境照片。
5.配送(安檢)人員要按照本指引一次性查清全部隱患,提醒用戶及時整改并提供必要的指導,杜絕反復查、反復指出問題現象,減少對用戶的干擾。對已下發整改通知,且用戶拒不整改的,燃氣經營企業應當采取停止供氣或者限制供氣等安全保護措施,同時報告所在轄區的燃氣主管部門。
6.配送(安檢)人員應尊重用戶要求,非經用戶同意,不得進入與安檢無關的區域、場所。
7.泄漏檢查時應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檢漏儀”或肥皂液涂抹檢查,嚴禁明火試漏。
8.安檢完成后,應清理現場,并帶走作業垃圾。
五、安檢流程及內容
(一)核對信息。核對訂氣用戶與開戶人信息、用氣地址是否一致。如不一致,不得對其供氣。
(二)對“瓶”進行檢查。檢查鋼瓶外觀、瓶身標識、有效期、使用情況及配件連接情況。要求:
1.外觀完好無明顯形變銹蝕,瓶閥等附件齊全牢固,瓶身標識、二維碼清晰有效。
2.掃描二維碼檢查鋼瓶是否在檢驗有效期內。
3.鋼瓶不得臥放或倒置,不得對鋼瓶加熱使用。
4.鋼瓶上不得放置任何物品,或將灶具直接置于鋼瓶上,且燃氣灶具與鋼瓶間距不少于0.5米。
5.手輪開關正常,無漏氣現象。
(三)對“管”進行檢查。當使用軟管連接時,要求如下:
1.液化石油氣瓶調壓器與燃具采用軟管連接時,應采用專用燃具連接軟管,軟管的使用年限不應低于燃具的判廢年限,嚴禁使用橡膠軟管。 2.連接軟管無老化、龜裂或破損。
3.連接軟管不得直接穿墻體、門窗、頂棚或埋地面,長度不應大于2米且中間不應有接口。
4.軟管連接時不得使用“三通”。
5.軟管與燃氣器具及調壓器接口處必須使用燃氣專用喉箍緊固。
6.對連接軟管兩頭的連接口進行泄漏檢查。
(四)對“器具”進行檢查。檢查燃氣器具外觀、使用情況及配件連接情況,要求:
1.燃氣器具應是符合國家標準的合格產品,其中燃燒器具應設置有自動熄火保護裝置。
2.銘牌標示使用氣源種類為液化石油氣。
3.商用燃氣燃燒器具應設置在通風良好、符合安全使用條件的地方。
(五)對“閥”進行檢查。檢查其外觀及配件連接情況。要求:
1.外觀完整無開裂、破損。
2.不得使用可調節式或中壓調壓器。
3.與燃氣設備設施連接口進行泄漏檢查。
(六)對“環境”進行檢查。檢查鋼瓶存放環境及用氣設備安裝使用場所,要求:
1.嚴禁向高層建筑(房屋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其他建筑)及其裙樓供應瓶裝液化石油氣。嚴禁使用電梯承運鋼瓶。嚴禁向同時使用、存放有其他燃料(如“醇基燃料”“白油”等)的用戶供應瓶裝液化石油氣。地下和半地下建筑嚴禁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
2.鋼瓶應放置在陰涼干燥通風處使用(要有直接對外的門或窗)。不得將鋼瓶放置在暴曬、雨淋及潮濕場所或地下、半地下建筑物、密閉空間內。氣瓶間存放鋼瓶不得有地下溝槽、地漏及其他地下構筑物。
3.鋼瓶及附件、燃具不得設置在臥室、旅館建筑客房等人員居住和休息的房間。
4.非居民用戶應當規范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確保24小時正常通電使用(探頭不得被包覆,離地不高于0.3米,多探頭3米)。其中,非居民用戶應安裝商用報警裝置并帶有自動切斷功能,應選用液化石油氣專用報警器。如存氣點與用氣點間有實體墻,存氣點和用氣點均需安裝報警器。檢查報警器生產日期,需按規定進行年檢及更換。
5.鋼瓶、爐具、燃氣設施及管道周圍不能存放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不能與電氣線路距離過近。
6.存瓶總重量超過100千克時,應當設置專用氣瓶間。存瓶總重量小于420千克時,氣瓶間可以設置在與用氣建筑相鄰的單層專用房間內。存瓶總重量大于420千克時,氣瓶間應當為與其他民用建筑間距不小于10米的獨立建筑。氣瓶間距應滿足要求,在用和備用瓶應當分開放置或者用防火墻隔開。氣瓶間高度不得低于2.2米,內部須加裝防爆型可燃氣體報警裝置,且不得有暖氣溝、地漏及其他地下構筑物;外部應當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應當使用防爆型照明等電氣設備,電器開關設置在室外。
7.用氣場所、氣瓶間應按標準配備相關消防器材。
(七)燃氣安全宣傳。發揮瓶裝液化石油氣配送優勢,每次供氣和安檢后都對燃氣用戶進行基本燃氣安全知識宣傳,達到“供氣一次、安檢一次、宣傳一次”效果。宣傳內容包括指導用戶安全用氣、節約用氣,辨別“黑煤氣”的方法,購買正規瓶裝燃氣的途徑,安全使用燃氣的基本常識,訂氣、應急排險服務熱線,防范和處置燃氣事故的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