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費標準要標清
居民燃氣價格和燃氣設施改造等個性化服務收費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計價單位,以及燃氣器具、燃氣配件等商品銷售價格、計價單位應當在營業廳顯著位置、官網、公眾號等公示渠道逐一標明。
二、定價形式要標清
居民燃氣價格,應標明實行政府定價;燃氣設施改造等個性化服務收費和燃氣器具等商品價格,應標明實行市場調節價。
三、收費依據要標清
實行政府定價、指導價的收費項目,應詳細列出當地價格主管部門的定價文件名稱與文件號,方便群眾查詢。
四、階梯價格要標清
居民階梯氣價應詳細列出階梯氣量范圍和相應燃氣價格,并標明計價周期的起止日期。
五、氣費明細要標清
向居民出具的氣費單據,要詳細載明抄表日期、上月抄表數、本月抄表數、本月用氣量、本月氣費,以及本年度已用氣量對應的階梯和本月氣費執行的階梯價格。
六、優惠政策要標清
當地實行多人口家庭、困難群體等氣價優惠政策的,應詳細列出優惠對象、優惠措施和申請方式。
七、服務內容要標清
向居民提供供氣工程安裝,以及開展燃氣設施改造等個性化服務時,應詳細列出所包含的設計、施工、監理、檢定、材料等具體服務內容。
八、商品要素要標清
銷售燃氣器具、燃氣配件等商品時,應詳細標明商品的品牌、品名、材質、規格、等級等關鍵要素。
九、自愿原則要標清
向居民提供燃氣設施改造等個性化服務時,應用醒目的文字提示“自愿原則”;銷售燃氣器具等商品時,應提示居民可自主選擇其他銷售渠道的商品,保障居民知情權和選擇權。
十、服務熱線要標清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收費公示和各類服務合同文件中,標明收費單位服務電話和投訴舉報電話,方便居民及時反映燃氣計量、收費訴求。
“十不得”
一、不得在公示的居民管道燃氣價格和居民燃氣設施改造等個性化服務收費以及燃氣器具、燃氣配件等商品價格之外,收取未予標明的費用。
二、不得違反價格主管部門定價文件規定,推遲或提前執行居民氣價政策。
三、不得超過政府制定的居民燃氣階梯氣價標準收取燃氣費用。
四、不得違規估抄、錯抄燃氣表具用氣量。
五、不得將多個階梯計價周期的氣量按一個周期計價,抬高氣量階梯等級多收費。
六、不得通過捆綁、搭售等方式,強制居民購買指定的燃氣器具等商品或者接受指定服務并收費。
七、不得向居民收取燃氣表具費用,或升級更換智能表、物聯網表具等費用,以及開口費、開戶費、過戶費、入網費、點火費、通氣費。
八、不得將為排除用氣安全隱患而開展的燃氣表后至燃具前設施修理、材料更換等服務所需的費用,轉嫁居民承擔。
九、不得向居民收取已納入房屋開發建設成本的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拆遷安置房等建筑區劃紅線內供氣管線及配套設備設施建設安裝費用。
十、不得使用未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合格的燃氣計量表具。